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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会议系统及机房改造项目采购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发布日期:2024-05-23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2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略)及机房改造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时间:(略)

项目概况
(略)获取:(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略):ZB203224M81497
1.2项目名称:(略)
1.3采购方式:(略)
1.4预算金额(人民币):22万元
1.5最高限价(人民币):22万元
1.6采购需求:为满足会议、办公等正常工作需要,(略)、机房等进行改造并更新部分设施,内容包括:(略)、机房改造,(略)(略)设备,对会议室、209办公室、210会计室进行局部空间改造,(略)进行整理规范、布局调整。
1.7行业划分:建筑业。
1.8工期:30日历天。
1.9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1.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或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1提供缴纳税收的凭证;2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享受免缴、缓缴的,提供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3采购人:(略)
2.4第2.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5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6单位:(略)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略)

三、获取:(略)
3.1时间: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30日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2地点:(略)
具体方式:(略)
(1)供应商获取:(略)
(2)(略)前,(略)免费注册,注册成功且完善相关信息后,(略)上所有发布的项目。
(3)(略)注册、信息检查、资料上传、费用支付所需时间,下载者必须在获取:(略)
(4)下载者需要发票的,(略)“我的项目-申请开票”进行操作。(略)原因,发票一经开具不予退换。
(5)(略)站首页“(略)”提供操作手册,下载者可以下载并根据操作手册提示进行注册、登录等操作。(略)技术支持联系方式:(略)
(6)联合体投标(如允许)的,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略)办理注册、下载文件、缴纳保证金等手续,(略)的办理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3纸质采购文件服务费每套10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4.1截止时间:2024年6月3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4.2地点:(略)
4.3供应商应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及电子版响应文件1份(电子版须为投标文件正本加盖公章、签字后形成PDF扫描件,扫描件内容应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完全一致。U盘形式(单独封装)、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略)存档,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五、开启
5.1时间:2024年6月3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5.2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7.1(略)站发布公告。
7.2本次招标请按“项目”获取:(略)
7.3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略)
7.4勘察现场:无。
7.5政府采购信用承诺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参加南(略)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略)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伍份),加盖公章按采购文件要求胶装提交采购人:(略)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8.1采购人:(略)
名称:(略)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8.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略)
邮箱:(略)
地址:(略)
8.3项目联系方式:(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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