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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11号春晖花园C区1栋1单元805号不动产(变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广西 - 南宁 发布日期:2024-05-21
所属地区:广西 - 南宁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2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法院公告
(略)不动产(变卖)的公告
广(略)(略)人民法院
变卖公告
本院定于2024年6月6日10:00至2024年8月5日10:00止(延时的除外)(略)(https://(略)_item.htm?id=FF7A4BBB9888E6ACBA77558DB54449D6,户名:(略)(略)络公开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略)不动产
1.标的物详情:拟拍卖标的物位(略)不动产,该标的物地段对外交通便利,周边服务配套设施齐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实际交付情况为准,具体详情见标的物情况调查表。
2.特别提示:具体实时欠费金额需买受人自行前往物业了解。对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以及办理的实际情况等,请买受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先装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延迟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变更登记的任何承诺。
3.重要提示:对于公告写明的拍辅机构以外的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4.根据《(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略)络司法拍卖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或主要责任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竞价时间及保留价、起拍价:
拍卖竞价时间:2024年6月6日10:00至2024年8月5日10:00止(延时的除外)
变卖起拍价:(略)元,变卖预交款:(略)元,变卖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
三、变卖方式:(略)
1.网络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日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五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交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交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如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略)账户((略)拍授权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特别提示:(略)负责并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容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如买受人需要该辅助机构提供代办过户、融资等收费服务,可自行与该辅助机构协商,相关有偿服务属于自主性选择,因有偿服务所产生的任何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六、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七、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八、(略)(略)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略)络竞价结束后15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略)(略)(略)),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略)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传统支付方式:(略)
九、是否可以适用“拍卖按揭贷款”:如需办理拍卖按揭贷款,请在开拍一周前通过银行的贷款资格审查。
(略)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略)电话:杨经理:(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略)竞拍界面查询。
投诉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略)(略)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1日




(略)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收取办法

(略)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略)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略)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略)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100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按4‰收取;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辅助工作费用按1‰收取。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按2%收取,最少不低于50元,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四)因买受人原因悔拍且被依法没收竞买保证金的,如果拍品重新提起拍卖,则按照上述(一)、(二)、(三)项标准的10%支付辅助工作费用;如果拍品不再进行拍卖程序,则按照上述(一)、(二)、(三)项标准的30%支付辅助工作费用,费用从被没收的保证金中支付。
(五)因标的物依法符合撤拍规定而撤拍、标的物拍卖流拍、变卖未成交或被执行人以其他方式:(略)
(六)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成交后从拍卖成交价款中优先支付。
所含标的物
标的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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