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争性谈判条件
(略)(
(略))招标的发行超短期融资券选聘律师事务所项目,
(略)相关会议审批批准,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略)
2.竞争性谈判范围及内容
2.1采购内容:拟选聘超短期融资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负责根据发行主体及主承销商意见出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并处理申报发行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项。
2.2工期要求:在相关资料提供齐全后5个日历天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2.3质量要求:
执行国家、地方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满足采购人:
(略)
2.4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5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略)
3.谈判申请人资格要求
3.1谈判申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若为分所(分支机构或分所,以下简称分所)参与投标的,应当提供总所授权投标的证明材料,总所及分所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完成本项目服务能力。
3.2谈判申请人须提供近三年(2021年至今)至少承担过1个以上(含1个)发债法律服务业绩(含国家发改委、证监会、银行间交易协会审核发行的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或专项法律服务或法律尽职调查服务业务);
3.3拟任项目负责人须是本所律师,具备律师执业证,须提供社保证明材料或注册在本所律师执业证;
3.4谈判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今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没有处于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或地方政府或国家部委
(略)场准入等情形或相关监管机构
(略)场准入等情形。谈判申请人自行草拟格式承诺。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略)
4.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谈判申请人,请于2024年05月21日至2024年05月27日,每日上午09:00时-12:00时,下午14:00时-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
(略)﹙
(略)B座21楼)持单位:
(略)
4.2竞争性谈判文件每套售价600元(不接受邮购),售后不退。(谈判申请人若需要开具发票的,须以专项账户(对公账户)转账方式:
(略)
★4.3未按本竞争性谈判公告4.1或4.2项要求时间及地点:
(略)
5.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的递交
5.1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竞争性谈判时间为2024年05月28日14时00分,地点:
(略)
5.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略)
6.发布公告的媒介
(略)(
(略))
(略)(
(略))网站上发布。采购人:
(略)
7.联系方式:
(略)
采购人:
(略)
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采购代理机构:
(略)
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8.监督部门
本次招标设监督小组,
(略)纪检相关职能部门或纪检委员对开、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
(略)6-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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