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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关于黄陂区横店街川龙大道以东、后湖北路以南商住楼(中南佛晓城)二期5栋2单元11层2号房屋(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湖北 - 武汉 发布日期:2024-05-17
所属地区:湖北 - 武汉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1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法院公告
(略)房屋(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略)房屋(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看样服务:(略)在拍卖期间提供信息咨询及组织看样
贷款咨询服务:(略)提供贷款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略)/(略)喻经理:(略)
湖北(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6月2日10时至2024年6月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略)上(网址:(略),户名:(略)(略)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略))。
评估价:(略)元,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略)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略)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四、本次拍卖活动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略)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
七、特别提醒,竞买人参加竞买前需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竞买人竞拍前需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相关政策。竞买人及家庭成员需符合当地房产限购政策,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当日向本院提交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买资格的证明材料,经本院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本院将不予出具成交裁定书,且保证金不予退还。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且拍卖成交的,该拍卖行为无效,买受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买受人应自收到本院过户裁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先行垫缴并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请退款。可能存在欠缴的水、电、煤、物业费和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略)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5月27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略)将冻结竞买人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4年6月14日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略),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略)上充值银行。(略)查询。
十二、依照《(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略)拍标的物后,(略)将生成相应《(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略)等信息。
十三、司法拍卖过程中,法院不收取任何中介费、咨询费、看样费、手续费等费用。本次涉案财产拍卖主体(略)(略)人民法院,(略)(略)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中介机构、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代理辅助本次司法拍卖活动。本次拍卖不向竞买人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咨询电话:(略)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略)/(略)喻经理:(略)
监督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略)(略)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所含标的物
标的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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