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选择
反选
反选将当前选中的变为不选,未选的全部变为选中。
华北
华东
华中
华南
东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确定

关于公开征求《温州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所属地区:浙江 - 温州 发布日期:2024-05-15
所属地区:浙江 - 温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1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今年3月,浙江省建设厅制定发布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导则》(以下简称《省导则》),为切实做(略)既有住(略)和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放场所的增建、改建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兼顾可操作性,我们组织温州设计集团有关技术人员,在《省导则》的基础上,结(略)实际情况,制定了《温州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实施细则》,拟发布后,作为《省导则》的补充技术规定,(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中一并贯彻执行。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5月17日。如有意见和建议,(略),地址:(略)
(略)建设局
2024年5月14日
温州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24年3月,浙江省建设厅制定发布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导则》(以下简称《省导则》),为做(略)既有住(略)和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放场所的增建、改建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兼顾可操作性,编制组根据《省导则》要求,结(略)实际情况,制定了《温州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实施细则(试行)》,作为《省导则》的补充技术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共13条,由(略),电子邮箱:(略)
主编单位:(略)
主要编写人:
主要审查人:
正文
一、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的定义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为供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的场所,仅供电动自行车停放的场所不在此范围内。
二、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的定义
任一层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略)外进深均不超过6m且至少一面开敞(敞开部分边长之和不小于车库开敞面边长75%、敞开面积大于车库开敞面总面积的50%)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应视作封闭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
三、新建工程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出入口坡道的规定
新建工程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应至少设置一条坡道式出入口,坡道净宽不应小于3.0m,坡度不应大于12%。踏步式出入口坡道斜坡单向净宽不应小于1.0m。
四、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与托儿所、幼儿园、(略)、老年人照料设施、(略)毗邻关系的规定
地上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略)、老年人照料设施、(略)贴邻建设;地下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与上述用房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电梯可通至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应设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略)梯应分别独立设置((略)梯做法),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的开口部位(楼梯间开口除外)与组合建造的上部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五、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与易燃易爆场所间距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文物保护建筑组合建造,不应贴邻有潜在火灾、爆炸危(略)域或有剧烈振动的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穿越。
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与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参照GB55037、GB50067和GB50016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民用建筑与上述场所防火间距的规定。
六、新建工程中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与周边建筑间距
新建工程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停车位(包括充电桩)与一般民用建筑物(特殊规定的除外)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当建筑物外墙保温或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1级时,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停车位(包括充电桩)与建筑物外墙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0m。
与工业建筑的间距参照GB55037、GB50067和GB50016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
七、既有民用建筑设置室外充停场所与建筑外墙的间距
既有民用建筑改造中在室外设置充停场所与建筑外墙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与相邻建筑外墙的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的间距参照新建工程执行;设置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隔墙时,防火间距可以放宽到不小于2.00m。当靠近建筑一面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顶棚为不燃材料或A级防火金属夹芯板材时,间距可以不限(与安全出口的间距除外)。
八、室外设置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组充电柜的规定
室外设置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组充电柜时,每组充电柜充电仓数不应大于40个,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6m;充电柜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0m。当建筑物外墙保温或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1级时,充电柜与建筑物外墙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6.0m。
九、关于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防(略)面积的规定
设置在地上的封闭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每个防(略)的面积不应大于1000m2;设置在地上的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每个防(略)的面积不应大于1500m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每个防(略)的面积不应大于500m2。(略)时,防(略)的允许面积可增加1.0倍。
十、关于电动自行车库充停单元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应划分充停单元,每个充停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m2,通道开口的净高不应大于2.2m。充停单元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分组设置,每组与组之间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隔墙或宽度不小于1.3m的通道分隔。
十一、利用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的规定
利用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时,充停场所与架空层内的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或与疏散通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架空层内的充停场所与建筑外墙上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十二、室外充停场所设置车棚的规定
室外充停场所宜设置车棚,车棚材料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离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芯材搭建,且应耐蚀防锈。
十三、建筑灭火器配置
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宜优先配置水基型喷雾灭火器,且单具容量不低于9L。
热点推荐 热门招标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