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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听证代表的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宿迁 发布日期:2024-05-14
所属地区:江苏 - 宿迁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1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略)政府规章立法的公众参与度,经研究,决定举行《(略)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具体时间、地点:(略)
本次听证会(略)范围内遴选听证代表,具体构成如下:
(一)属地有关部门代表5名;
(二)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1名;
(三)群众代表2名;
(四)法律界人士1名。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报名,如报名人数超过听证会代表限额,将采取分类随机抽取方式:(略)
报名人员请填写《听证代表报名表》,并于5月17日前发送至邮箱:(略)
附件1:《(略)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略)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代表报名表
(略)建设局
2024年5月14日
(略)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略)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以及《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略)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采用集中建设的国有企业投资工程,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房屋建(略)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略)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略)
第三条 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略)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略)
市各(略)、新区、园区管委会(略)政府赋予的职责,领导本(略)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
第五条 (略)(以下(略)集建办),主要职责:
(一)(略)本级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计划,统计汇总集中建设项目投资、工程进展情况;
(二)审核批复集中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略)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结算、决算审核、财政投资评审、审计监督、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等造价咨询和财务审核第三方中介机构入围供应商;
(四)(略)本级集中建设合同示范文本;
(五)(略)本级集中建设合同事前审查;
(六)建(略)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略)
(七)统计上(略)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相关情况;
(八)健全完(略)(略)
(九)统筹协(略)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集中建设的实施
第六条 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总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且预算资金占总投资30%(含)以上的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略)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鼓励总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集中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实行集中建设。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略)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略)集中建设工作实际,科学编制集中建设计划,坚持“客观公正、综合采信、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原则合理确定实施单位:(略)
实施单位:(略)
第八条 市本级集中建设项目计划编制流程为:项目征集、汇总编制计划初稿、征求意见、形成报审(略)政府审批、计划发布。市本级年度集中建设计(略)集建办负责编制,各县(区)负责编制(略)内年度集中建设计划,用于指导(略)内年度集中建设工作。
第九条 使用单位:(略)
政府投资工程符合国家(略)关于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情形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条 实施单位:(略)
实施单位:(略)
市本级项目在集中建设计划发布后,由使用单位:(略)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略)
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略)
使用单位:(略)
第十三条 集中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确需增加概算的,由实施单位:(略)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略)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略)
实施单位:(略)
实施单位:(略)
财政部门、使用单位:(略)
项目应列入而未列入年度集中建设计划或使用单位:(略)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略)
实施单位:(略)
实施单位:(略)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略)
实施单位:(略)
实施单位:(略)
第十七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略)
第十八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略)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略)
集中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且审计完成后,集中建设管理费拨付额不得超过集中建设管理费的95%,其余集中建设管理费在集中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项目实施过程中集中建设管理费暂按批复的工程投资额(扣除土地相关费用)为基数进行计算,最终集中建设管理费以集中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批复的工程投资额(扣除土地相关费用)为基数进行计算。
集中建设管理费纳入项目总投资,由实施单位:(略)
集中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单位:(略)
工程概算
费率(%)
算 例
工程概算
集中建设管理费
1000以下
2
1000
1000×2%=20
1001-5000
1.5
5000
20+(5000-1000)×1.5%=80
5001-10000
1.2
10000
80+(10000-5000)×1.2%=140
10001-50000
1
50000
140+(50000-10000)×1%=540
50001-100000
0.8
100000
540+(100000-50000)×0.8%=940
100000以上
0.4
200000
940+(200000-100000)×0.4%=1340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略)
第三章 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推进集中建设工作的力度,加强对集中建设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略)集中建设工作推进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集中建设成效等开展监督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略)(区)、(略)、新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集中建设工作,推动集中建设工作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略)、新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巡查、抽查,督促实施单位:(略)
住房城乡建设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略)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实施单位:(略)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略)
第二十六条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实施单位:(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筑、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单位:(略)
使用单位:(略)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略)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向市、县(区)政府提出集中建设需求并经同意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略))同时废止。
附件2
(略)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代表报名表
姓   名

(略)

性   别

年    龄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略)

工作单位:(略)

职务职称

居住地址:(略)

代表类型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声明:本人自愿报名,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认可并服从听证会各项组织管理规定。
报名人确认签名:_____________
报名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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