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528破1号
申请人:
(略),住所地
(略)工
(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731361M.
法定代表人:何守飞,董事兼总经理:
(略)
2023年11月7日,
(略)的申请,
(略)重整一案,
同时指定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略)申请,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决定准
(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24年4月28日,
(略)飞龙食品有限责
(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与意向投资人、财产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等多方暂不能就重整计划形成一致意见,目前正
在积极与一名意向投资人洽谈,众多细节需要进一步沟通,请求本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
本院认为,投资事宜涉及金额较大,众多投资细节需要沟通,由于投资人尚未落实,申请人暂无法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现申请延期三个月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4年8月6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附件准许延期裁定书.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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