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24〕49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略)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深入推
(略)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全流程规范化管理,防范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与疾病传播风险,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依法交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
(略)
二、规范危险废物源头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源头分类,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易燃性、反应性危险废物不得混入医疗废物;要按照《
(略)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文件要求,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不宜盛装过满,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即应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
(略)
鼓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略)
三、有序推进智能收集试点
落实医疗废物智能收集试点要求,指导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略)
鼓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略)
四、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有效提
(略)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管理水平。
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略)
(略)生态环境局
(略)卫生健康委
2024年4月29日
公开方式:
(略)
抄送:
(略),
(略),市卫生监督所,
(略)、
(略)。
(略)2024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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