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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用通信局在职在编及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所属地区:天津 - 天津 发布日期:2024-05-13
所属地区:天津 - 天津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1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专用通信局,(略)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略)
一、项目名称:(略)
1.项目名称:(略)
2.(略):ZWJL-2024-S-0501
二、项目内容
项目内容:详见项目需求书
三、项目预算金额:8.3万元
保险责任不低于以下标准:
(略)
保险责任
医保限额(元)
保障责任
1
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
800元-医保支付最高限额
医保报销后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按60%比例赔付
2
住院医疗
(含门特)
0元-医保起付线
个人负担部分按60%比例赔付
3
医保起付线-12/18万元
医保报销后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按60%比例赔付
4
住院医疗
(含门特)
12/18万元-45万元
医保报销后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按60%比例赔付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投标文件开启当日投标文件开启时间之前“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及(略)规定,本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注:中小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五、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略)
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扫描件(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2024年度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税务机关出具)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
4.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供应商须提供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略)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供应商若为法定代表人((略)负责人)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略)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若为被授权人磋商,须提供法人代表((略)负责人)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略)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投标人须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
六、获取:(略)
1.获取:(略)
2.获取:(略)
须携带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售价:磋商文件售价为300元/本。(磋商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4.获取:(略)
七、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略)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5月23日09:00-09:30,09:30截止收取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年5月23日09:30。
3.响应文件开启地点:(略)
八、项目联系人:(略)
1.联系人:(略)
2.联系方式:(略)
九、采购人:(略)
1.采购人:(略)
2.采购人:(略)
3.采购人:(略)
十、采购代理机构:(略)
1.采购代理机构:(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3.采购代理机构:(略)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略)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略)
十二、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十三、其他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202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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