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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曝光||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6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所属地区:海南 - 东方 发布日期:2024-05-11
所属地区:海南 - 东方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1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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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略)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文日期:2024年05月11日09:05
名称:(略)
(略):无主题词:无
时效性:有效-->
典型案例曝光||(略)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6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为进一步推(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略)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公布6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警示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略)使用危险化学品(丁烷)生产未在作业场所和储存仓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情况
2023年11月9日,(略)执法检查,(略)(略)套,其液化气存放点及作业场所均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略)
(二)处罚情况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过调查核实,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略)
(三)典型教育意义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涉及使用、暂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并可能会伴有可燃气体逸散。因此,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可燃气体一旦泄漏,如果没有相关报警装置在第一时间预警并采取连锁措施,很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事故后果。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略)
案例二:(略)负责人王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情况
2023年11月9日,(略)执法检查,(略)主要负责人王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略)
(二)处罚情况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过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略)
(三)典型教育意义
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前提。通过惩戒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力督促企业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促进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三:(略)未在液氨罐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1月26日,(略)执法检查,(略)为使用液氨制冷工艺开展果菜保鲜作业,厂房内共使用4个液氨罐进行生产,其存在未在液氨罐及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略)
(二)处罚情况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过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略)
(三)典型教育意义
“危险因素”,主要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中内容,液氨属于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液氨具有火灾、爆炸、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而液氨罐是储存液氨的设备,罐区也是主要的生产经营场所,液氨罐存在火灾、爆炸、中毒、腐蚀等较大危险因素,该公司液氨罐(略)属于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有较大危险因素作业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或者该设施、设备的使用者能够清楚看到,以起到警示提醒的作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略)
案例四:(略)主要负责人王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1月26日,(略)执法检查,(略)为使用液氨制冷工艺开展果菜保鲜作业,厂房内共使用4个液氨罐进行生产,其主要负责人王某存在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略)
(二)处罚情况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过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略)
(三)典型教育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略)
案例五:(略)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3月19日,(略)进行安全检查,(略)地下矿山存在现状图纸与实际不符未及时更新及排水管道安装与设计不符等8条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和19条一般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并按程序移交(略)监管及执法部门办理。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核实,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之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略)开展检查时,多次发其地下矿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未能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及(略)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的基础上,举一反三,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略)
(二)处罚情况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过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略)
(三)典型教育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法条,并规定企业要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旨在督促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运行机制,而非停留在纸面上。不断发现隐患、深挖隐患、消灭隐患,才能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不出问题。如果抱着侥幸心理、懈怠心态,不加以重视,安全隐患很可能演变成安全事故,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严重的后果。本案针对企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进行处罚,有力督促了相关企业严守安全底线,自觉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六:(略)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3月19日,(略)进行安全检查,(略)地下矿山存在超期未对2台空气压缩、(略)进行检测及未按规定对钢丝绳的断丝和磨损情况都进行日常检查的违法行为,并按程序移交(略)监管及执法部门办理。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核实,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略)
(二)处罚情况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过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略)
(三)典型教育意义
安全设备的经常性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工作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一环,尤其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领域企业,安全设备的作用更为关键。但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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