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略)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破130号之七
申请人:陕西金海大厦破产管理人,
(略)B座15层。
负责人:雷巧莉,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张联平申请被申请人陕西金海大厦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担任陕西金海大厦破产管理人。2024年3月,陕西金海大厦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确认无异议债权,债权为1笔,数额为410008.9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金海大厦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了债权,经破产管理人审核后,编制了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核查,破产管理人申请对核查后无异议的债权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张联平对陕西金海大厦享有1笔债权,金额为410008.9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晶
审判员罗振中
审判员韩娟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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