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钇元兴(江苏)
(略)
职工债权公示
(略)的申请,于2024年4月2日裁定受理泰钇元兴(江苏)
(略)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泰钇元兴(江苏)
(略)管理人。
泰钇元兴(江苏)
(略)(以下简称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未接收到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接收到债务人的应付工资清单,管理人前往张
(略)人民法院、张
(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查债务人所涉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和执行情况,对职工债权进行了调查核实。
管理人根据现有的法律文书以及对张
(略)劳动争议仲裁委进行查询的结果,未发现债务人结欠员工工资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已查明的职工债权情况予以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对本公示所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再次复核、答复,如不服,可向张
(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本次公示职工劳动债权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示。
泰钇元兴(江苏)
(略)管理人
2024年5月9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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