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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县新安镇九年一贯制学校章程

所属地区:四川 - 宜宾 发布日期:2024-04-26
所属地区:四川 - 宜宾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2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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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设现代新型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略)》批复设立“(略)九年一贯制学校”,学校由“(略)新安初级中学校”、“(略)学校”合并成立,(略)幼儿园。
学校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和先进的教学设施。建有现代化的图书阅览室、仪器室、实验室、标准塑胶运动场、环形跑道、篮球场、排球场、网络教室、音乐室、美术室、党员活动室、录播室、(略)、形体房、(略)(略),拥有优质的教育资源。
第三条学校是(略)教育和体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性质为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对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学校严格按照(略)教育和体育局相关规定,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略)内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招生规模以(略)教育和体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本章程作为指导学校办学的纲领性文件,一旦不能适应时代进步和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时,必须及时作出修改,并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和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本章程中所涉内容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不符合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为准。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七条 学校办学宗旨:学校以“明德修身,陶情育人”为办学宗旨,构建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体系,促进新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八条 学校以“质量立校、育人为本”为办学理念,以“永不言弃、进取奋斗”为办学追求,以“立德启智、健体尚美”为育人理念,以“五育并举、育“兴安”人才”为育人目标。
第九条 学校以“励志、厚德、笃行、博学”为校训,以“勤奋做事、诚信做人”为校风,以“博研、敬业、善导、爱生”为教风,以“合作、安学、奋进、善思”为学风。
第十条 校徽
校徽的整体设计为圆形,简洁美满,犹如动感车轮,寓意学校滚滚向前的发展态势;又似东升旭日,象征学校前景光明灿烂。此外,圆形还象征和谐、美满,表明学校追求和谐与卓越的坚定信念。
校徽的基本色调为蓝色和黄色,象征希望、活力,预示学校充满生机、蓬勃发展,寓意莘莘学子孜孜以求,汲取知识,茁壮成长。
图案由内、外环两部分构成。外环内容为学校中文和拼音对照规范名称:(略)
第三章行政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略)九年一贯制学校支部委员会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德育、教学、科研、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校长的权利
1.学校综合管理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教职员工拟定实施学校改革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景目标;代表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议规划学校的基本建设。 
(2)委派管理人员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后勤保障等各条线工作,并对其实行指导和监督。
(3)组织学校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规章,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校规章制度草案,提交教代会或学代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并负责对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
2.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制定实施学期、学年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指导监督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的实施。
(2)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授课时数的规定,会同学校相关人员研究确定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授课时数。
3.学校人事调配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
(2)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任命学校其他管理人员。
4.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的权利:
(1)主持学校管理人员起草学校年度经费的筹备方案、 经费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教代会审议。
(2)组织学校管理人员依据学校考核规章客观地考察评估教职工的工作业绩,拟出奖惩预案,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代表学校参与校办产业的监管。
第十三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1.对学校应履行的义务:
(1)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努力保证学校的一切行为合乎法律规范,依法接受监督;依法代表学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2)领导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挖掘学校教育教学潜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学校的各项情况,如教育教学实施状况学校经费使用情况、教职员工流动情况等,接受上级监管。
(4)接受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监督,协同校党组织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青年教育后备力量。
2.对教职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1)督促教职员工遵纪守法,依法代表学校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2)在组织实施学校重大决策或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时,应广泛征求全校教职员工的意见,并将“决策”或“方案”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3)定期向学校全体教职员工通报学校的学期和学年度工作总结,应明确汇报学校教育教学实施状况、学校经费使用和教职工流动情况等,接受全体教职员工监督。
(4)关心教职员工的生活,协同工会设法解决教职员工生活上的困难。
3.对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
(1)组织教师指导受教育者遵纪守法,依法代表学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代表学校听取少先队、学生团队组织等受教育者组织或个人对学校的建议和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或解决。
(3)以适当方式:(略)
4.对家长、社区应履行的义务:
(1)调整好学校与家庭的关系,领导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互相一致,相得益彰。
(2)以适当方式:(略)
第十四条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助理)4名。由校长提名、县教育局考察、任命。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设行政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根据需求可设1个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竞争上岗,由学校民主推荐(略)局,由(略)教育和体育局考察、任命、备案。
(一)行政办公室:负责校务的协调、人事、档案,对外联络、收、制、发文件等工作。
(二)教导处:负责全校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和教务管理等工作,以教研组和备课组为管理脉络。
(三)政教处: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以年级组和班主任队伍为管理脉络。
(四)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和课题研究管理工作,以课题组研究成员为管理脉络。。
(五)总务处负责学校的物业、财务管理工作和基建、后勤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每周一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委(队)主要负责人。
(一)管理运行机制:
(二)学校组织机构示意图: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认真贯彻落实《(略)、政教处、工会、团委(队)负责人及班主任组成的德育工作队伍(附件1:《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
(一)贯彻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
(二)各学科教学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队工作。
(三)密切联系社会与家庭,办好家长学校,建立学校、家庭、(略)络。发(略)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十八条 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政教处通过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心理健康及民主法制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
第十九条学校依照《国旗法》规定,举行升旗仪式。
第二十条 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学校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
第二十一条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贯彻《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良好习惯的养成教育,将规范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导处、教研组、(略)络。按学科建立教研组,设教研组长1名,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和教研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贯彻落实省教委《素质教育十条基本要求》均衡发展,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开足、上齐、上好规定课程。(略),实施素质教育。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及先进的教改经验,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文字。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使所有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全面发展和提高。按《新安镇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师教学基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新安镇九年一贯制学校备课组建设制度》,各年级各学科成立备课组,设备课组长1名,负责本组教师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五条 依据《课堂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停课半天及以上须经校长同意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宜宾中小学教师教学“六认真”实施细则》,建立教学“六认真”期中、期末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学校行政人员随堂听课制度,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教师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按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规范考试,认真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和考试以及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第二十八条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二十九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开展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格控制学校在校活动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三十条严格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程序和制度。
第三十一条 教导处加强对各室(电脑室、语音室、理化生实验室、科技室、音乐室、美术室、图书阅览室、电子备课室、多媒体教室等)的管理,提高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二条 教科室是学校教科研工作职能部门。增强“科研兴教”意识,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并对成绩突出的教师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和管理,学校指派专人负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五章后勤管理
第三十四条 总务处是学校后勤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总务后勤工作本着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
第三十六条依据《中小学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票据规范齐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七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加强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损坏及流失。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附件4:《学校硬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强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为创建先进学校奠定物质基础。
第六章安全、环境管理
第四十一条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坚持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管,安全办具体落实的原则。
(一)加强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泄密、防溺水、防地震、防自然灾害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教育预防,确保安全无事故。
(二)(略)交通安全的教育和管理。师生车辆按指定地点:(略)
(三)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加强对学生营养餐的管理工作和早、晚餐的监管工作。确保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附件6:《新安镇九年一贯制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细则》)。
第四十二条全体教师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第四十三条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参加创建文(略)活动。加强道德修养,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互助、文明协调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四条学校整体规划校园建设工作,创设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卫生(略)检查评比制度,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四十六条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做到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七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其任务主要包括:
(一)学习、(略)线、方针、政策,保证学校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保证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全面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本建设、经费管理、学校工作计划以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四)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对教职工政治上关心、工作上信任、生活上体贴,积极培养和发展他们中的先进分子入党。
(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考核和监督。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工作。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组织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全面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校务公开”的意见精神,积极组织实施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党建、财务、基建、职评、评先、考核、福利等各方面的情况,重大事务实行公示制度。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学校接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八章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三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参与黄赌毒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五条 教师在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鼓励。学校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六条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学校制度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八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按上级有关规定,因事设岗。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分工,履行岗位职责。聘任、解聘、辞(略)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十九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略)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造成失误和影响的教职工,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九章学生管理
第六十二条按招生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均可取得本校学籍。
第六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享受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以及社会生活指导。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学仪器和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不公平的奖惩,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二)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并付诸行动。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才。
(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
(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行为文明。
(六)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七)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辨别是非、美丑、善恶。
(八)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受学校党组织领导,配合党政组织,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品行优良、成绩优秀的学生和为学校赢得荣誉、有突出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努力创建平安校园,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遵照教育部所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八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九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设立校、班两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注重德育、学生安全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促进学校发展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代表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一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略)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略)发展建设。
学校配(略)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略),开(略)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略)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靠街道、社区、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略)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三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增加办学影响,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略)教育和体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略)教育和体育局批准。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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