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于2024年4月10日同
(略)太平村上高兰经济合作社、太平村下高兰经济合作社、太平村高垌经济合作社、牛岭村北雪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4.3051公顷,同时使用
(略)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0.0064公顷,合计土地面积4.3115公顷,作为
(略)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二、征收土地位置:
(略)太平村上高兰经济合作社、太平村下高兰经济合作社、太平村高垌经济合作社、牛岭村北雪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
(略)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
(略))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织篢镇太平村委会、牛岭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于2023年5月8日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
(略)
七、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5)〔2024〕2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
(略)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01—04).pdf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pdf
(略)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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