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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裕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公开转让(转让方认缴400万元,实缴80万元)

所属地区:江苏 - 苏州 发布日期:2024-05-07
所属地区:江苏 - 苏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0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发布单位:(略)
(略)SCJG(略)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批准单位:(略)
内部决策情况2022年7月22日,(略)(略)股权投资;2022年7月22日,(略)(略)40%股权;2023年1月18日,(略)(略)40%股权。
挂牌日期挂牌起始日期:2024年05月07日挂牌终止日期:2024年06月03日
(略)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20TGR122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奕
(略)403C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酒店管理;保洁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建设工程、(略)络工程的施工;计算机软件开发;体育赛事活动策划;体育场馆管理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病媒生物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软件开发;5G通信技术服务;餐饮管理;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略)技术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略)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安防设备销售;(略)集成服务;消防器材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市政设施管理;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养老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农业园艺服务;电气设备修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家政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58
所属行业物业管理
其他标的企业成立于2020年01月14日
(略)持股40%(略)持股60%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202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万元)424.07
负债总额(万元)317.2
净资产(万元)106.87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1491.24
利润总额(万元)41.34
净利润(万元)41.34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2024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万元)138.35
负债总额(万元)205.97
净资产(万元)-67.62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355.4
利润总额(万元)54.49
净利润(万元)54.49
基准日审计数据(2023年11月30日)资产总额(万元)298.07
负债总额(万元)275.06
净资产(万元)23.01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1398.86
利润总额(万元)33.22
净利润(万元)33.22
(略)
(略)中财评字(2023)第142号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略)
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30日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资产总额:301.75净资产:-32.88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85.60
特别事项说明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无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无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债务处置方案无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无
(略)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无
(略)国有股性质变化无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期间权益增加额参见其他说明第二条
其他重要事项无
转让参考价格人民币85.6万元
受让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1.应为合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应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社会信誉;4.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报名;5.(略)提交保证金8.56万元(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日16:00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在成为受让方后保证金自动转作股权转让款一部分。
备查文件1、(略)股东会决议2、(略)董事会决议3、(略)委员会会议纪要(吴裕委纪[2022]5号)4、《(略)股权请示》吴裕呈(2023)16号5、《(略)40%股权的请示》(吴国资[2023]17号)6、《(略)40%股权请示的批复》7、关于基准日变更评估值不变无需重新请示的情况说明8、《(略)审计报告》(中瑞诚鉴字[2024]第304940号)9、《(略)拟股权转让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财评字(2023)第142号)11、(略)股权转让方案12、(略)营业执照13、(略)章程14、(略)基本情况登记表15、(略)近期财务报表17、《(略)股权法律意见书》18、拟与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模板17、其他相关材料
其他说明1.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略)监管账户;2.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3.至本公告挂牌期满,若产生一个受让方,(略)组织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将采取电子竞价方式:(略)
联系方式:(略)
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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