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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明光市明西街道岗集村高标准农田土地流转

所属地区:安徽 - 滁州 发布日期:2024-04-30

滁州市明光市明西街道岗集村高标准农田土地流转公告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滁州市明光市明西街道岗集村高标准农田土地流转

项目编号

2024BTWNJ00298

委托方

明光市明西街道岗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公告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43019:00始至2024513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43019:00始至2024514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面积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流转标的基本情况

流转标的

土地位置(四至)

面积

用途

流转截止日期

流转底价万元)

履约保证金(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明西街道岗集村部分村民组耕地

滁州市明光市明西街道岗集村

3300 亩(以实际丈量为准)

粮食

种植

5年

165

50

5

1、流转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相关证明,方便流入方办理相关证照。

2、标的瑕疵说明及注意事项

3、土地位置(四至)东至 合新高铁以西 、南至 宁洛高速以北 、西至 徐明高速以东 、北至 桥头交接 

标的使用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

2、承租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应管好承租的土地,保护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得破坏原有田埂等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委托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追究相关方责任。

3、流转期内,甲方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乙方收取适量管理费用,乙方应予配合。管理费用收取的金额和方式由双方商定。

流转价款支付方式

流转价款每 一年 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流转价款一并支付。

流入方向流出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流入方责任后无息退还。如有违约责任不予以退还。

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1.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与竞价。

对意向方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流转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流转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流转期内,流转土地必须由流入方本人经营,未经流出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四)流转期内,流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流转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五)《土地流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流入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设施等不可拆除部分无偿归流出方所有和使用,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前由流入方将地上作物自行处置完毕,并将流转土地整平后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10日内交还流出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六)流入方自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流出方签订流转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土地流转合同》。

流入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流入方(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十一

交易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一)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转账汇款的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明光分所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明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账号:1313082138000469671)。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不得以现金转账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本项目只接受银行转账、汇款纸质回执作为缴费凭证,不接受手机截图等形式的电子汇款单作为缴费凭证,否则视为未缴费。

(二)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原账户退还,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出租人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十二

登记

登记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登记地点:明光市祁仓路98号明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

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交易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交易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十三

竞价程序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jingjia.ahggzyjy.com)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竞买人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点击项目标签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1000元每年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操作手册-竞买人》。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10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十四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方式:成交公告公示期结束后便可领取;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祁仓路98号明光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一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五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明光市政务中心16楼1627办公室,联系电话:0550-802009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六

其他

十七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王长成,联系电话:15905507963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郁工 联系电话:0550-2263011(滁州市明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交易大厅)

技术咨询电话

4009980000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单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进行登记、竞价、流转合同的签订,以本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2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 (竞买人姓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进行登记、竞价、流转合同的签订,以本人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竞买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竞买人本单位(本人)账户。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 项目(项目编号:)”所提交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单位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方公章或自然人签字)。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交易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月 日

注:意向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方本单位、本人账户。


附件4

致: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对流转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流转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项目(项目编号:)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流转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流转公告及所附流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流转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已在公告期间与该项目委托方联系,在委托方带领下进行现场踏勘,我方已向其咨询所有项目相关情况,并确认了项目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本公告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意向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月 日

附件5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参照安徽省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明西街道岗集村部分村民组土地经营权

流转合同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为落实好乡村振兴战略,立足当地农业基础资源,推动农业产业化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岗集村部分村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事宜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

甲方将岗集村部分村民组 3300 亩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至 合新高铁以西 、南至 宁洛高速以北 、西至 徐明高速以东 、北至 桥头交接 

第二条 流转用途

从事粮食种植,禁止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非农化非粮化其他用途

第三条 流转期限

土地流转期为 10 年,从 日到 日。流转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流转土地,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四条 土地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甲方 日内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一)租金支付

价款支付方式:首年租金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租金需在上一年度合同期满前30天内一次性付清。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向甲方缴纳履约 50 万元,实行专户管理合同解除后,乙方如无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中途停止经营实际终止合同情形以及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10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履约归甲方所有。

)付款方式

乙方需按第五条第(一)项租金支付方式规定,及时的以转账方式将租金打入甲方提供的账户内。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流转土地

2.合同生效后 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4.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该流转土地

5.制止乙方损害该流转土地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6.流转期限届满后收回该流转土地经营权。

7.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该流转土地。

8.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该流转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该土地经营权,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该流转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4.乙方需按照《滁州市明光市明西街道岗集村部分村民组耕地经营权流转公告》第八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中第3小项规定的项目,必须在第一期流转土地交付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且在 个月内完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流转土地,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该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流转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流转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流转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8.乙方有义务按照明西街道相关部门要求管护好流转土地内部水利设施,具体办法以明西街道相关部门管护标准确定。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该土地。

10.流转期内,如有国家相关农业优惠政策,乙方可按政策争取享受。

11.乙方经营土地所产生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须按时交清费用,逾期不得超过30;流转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所欠费用

12.流转期限届满如甲方不再采取平台竞价方式对该耕地进行流转的,则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流转权利。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2.流转土地的财政补贴等除地力保护补贴归农户所有外,其余乙方所有

3.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需无条件配合并享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权利

4.流转期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旱灾、水灾等自然灾害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5.流转期内甲方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乙方收取适量管理费用,乙方应予配合。管理费用收取的金额和方式由双方商定。

6.流转期满或终止时,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将地上附属配套设施自行处置完毕并将流转土地整平后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 15 日内交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否则由甲方无偿处理。

7.非因甲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流转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流转土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 30 %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可另行向乙方主张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流转土地转租的

2.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或沙化,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流转用途或利用该流转物进行违法活动的

4.违法经营的。

5.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逾期超过30天的。

6.拖欠租金超过30

(二)流转期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非因不可抗力,甲方逾期交付流转土地,每迟延一日按 元承担违约金,至交付土地之日止

3.甲合同期内将流转土地另租他人的,应向方支付合同总租金 30 %的违约金

(三)任何一方违约,在对方催告后 15 日内仍未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 元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

因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方应当立即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应当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合同期满的,合同自然终止;

2.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情形的,任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法定、约定解除的除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解除合同书,在解除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5.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6.合同终止或协商一致解除双方根据实际流转期限结算流转费用乙方应当合同终止或解除 15 日内返还甲方流转物及设施设备但一方违约的不适用该规定

8.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时,甲方依法收回流转土地,乙方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5项约定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一条 生效及其他

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3.合同载明的住所地(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联络方式变更的,变更方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合同载明有效联络方式交给合法快递公司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及街道农经站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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