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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所属地区:四川 - 成都 发布日期:2024-04-30
所属地区:四川 - 成都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3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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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建立公平公(略)场准入机制,有效配置烟草(略)场资源,引导和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略)(略)域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和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略)(略)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
第四(略)(略)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间距、数量、数量与间距相结合三种模式。
(一)间距模式:对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规定最短距离的模式,间距的测量基点为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的相邻墙立面,(略)交通安全法规政策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下列情形不作为间距参考点:
1、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点。
2、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十二个月的零售点。
3、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六个月以上的零售点。
(二)数量模式:对(略)域、特殊业态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上限的模式,达到规定上限时,不再新增零售点。
(三)数量与间距相结合模式:在(略)域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上限的基础上,对区域内部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规定最短距离的模式,距离的测量方式:(略)
(略)场分类
第五条按照政府设置的(略)划范围,以分类管理、因地制宜为原则,(略)81(略)(建制村)按相同或相似的属性分为(略)域,分类实施间距模式动态布局。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一)城(略)(10个):分别为五津街道的平(略)、城(略)、文(略)、城(略)、城(略)、南(略)
寿阝(略)、红(略)、古(略)、抚(略)
(二)天(略)(略)(8个):分别为普兴街道的顺(略)、五(略)、骑(略)、宝(略)、清(略)、天(略)、养(略)、五(略)
(三)涉(略)(18个):分别为五津街道的吴(略);花源街道的牧马(略)、柳(略)、花(略);花桥街道的黄桷(略)、金(略);兴义镇的兴(略)、岷(略);永商镇的永(略)、望(略)、车(略)、邓(略);宝墩镇的仙(略)、狮(略)、张(略)、太平(略);安西镇的方(略)、花(略)
(四)建制村(45个):分别为五津街道的临江村;花源街道的共和村、东华村、洪川村、长乐村、杨柳村;普兴街道的岳店村、白果村、回龙村、雷坡村、柳江村、山河村;花桥街道的马王村、长春村、焦严村、筒车村、蔡湾村、方井村;兴义镇的田渡村、波尔村、杨牌村、先寺村、纪碾村、张河村、广滩村;永商镇的九莲村、梨花村、烽火村、金龙村、罗山村、何店村、新河村、文山村、季河村;宝墩镇的玉龙村、宝墩村、万街村、龙马村、董大桥村、迎先村;安西镇的新漕村、安西村、月花村、柏杨村、白鹤村。
第三章间距模式分类布局标准及动态调整实施程序
第六条(略)域采取间距模式动态布局规划:
(一)间距基准值分别设为:城(略)25米,天(略)(略)25米,涉(略)35米,建制村80米。
(二)间距模式动态布局,即本规划实施之日起至首次动态调整前,上述(略)域均按照间距基准值执行间距模式,此后,在每年6月和12月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和调整标准确定下一个周期的间距执行标准,每个周期为半年。
(三)动态调整启动方式:(略)
在每一评估期内,统计并评估各(略)(建制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密度和增幅,对密度超过其所属(略)域平均值50%或零售点数量较上一评估节点增幅超过50%(略)(建制村),在下一周期内按间距基准值的120%执行间距标准。
对于已按120%执行间距基准值(略)(建制村),在此后的定期评估中,如其零售点数量较上一评估节点增幅在30%以内且烟草制品零售点密度下降至(略)域平均值的120%以内,下一周期其间距标准恢复至基准值。
密度评估指标=零售户数÷常住人口(万人)Í100%。零售户数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节点实时统计数据为准,常住人口数以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
增幅评估指标=(评估节点零售户数-上一评估节点零售户数)÷上一评估节点零售户数Í100%。零售户数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评估节点为每年6月1日0时0分、12月1日0时0分。
第七条间距标准动态调整的评估(略)烟草专卖局于每年6月和12月组织开展,实施程序为:
(一)动态调整评估期当月的前三个工作日,相关专卖管理工作人员收集和汇总(略)和建制村的常住人口和零售户数等信息,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对相关数据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确认。
(二)相关数据信息审核无误后,专卖监督管理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密度和增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周期内需要实施间距标准动态调整(略)(建制村)及间距执行标准,形成情况报(略)局负责人审批。
(三)情况报(略)局负责人审批后,专卖监督管理科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上报(略)烟草专卖局。
(四)情况报告经(略)烟草专卖局备案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略)政务服务大厅烟草办证窗口、区烟草专卖局公示栏等渠道对拟调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示期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下一周期(略)(建制村)间距执行标准形成正式文件,(略)司法局备案,并下(略)场中队和证件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第四章(略)域和特殊业态布局规划标准
第八条以下(略)域采取数量模式布局,不受本规定第三章所述规划的限制:
(一)高铁站检票口内部、(略)(略)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地铁站内部可设置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个出入口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略)场内部经营户在200个以上的,可设置10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户不足200个的,可设置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居(略)分为封闭(略)和开放(略)。封闭(略)内部可设置3个零售点,(略)内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80米。开放(略)内部可设置3个零售点,(略)内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50米。居(略)按其(略)域类型的间距和数量规定执行。
封闭(略)是指有围墙或者是建筑物(略)(略)外隔离的居民住(略)
开放(略)是指政府部门统一规划的、商品交易活跃较低的农村集中聚(略),具体为:纪碾花房(略)、不二果园(略)、田渡麻店(略)、月(略)、花(略)、鱼池(略)、清(略)、云(略)、袁(略)、回(略)、天(略)、雷(略)、望(略)、烽(略)、岷(略)三期、罗(略)、红(略)
(四)高等院校、工(略)、大型物(略):按照其内部提供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为主的后勤服务点的数量进行布局,每个后勤服务点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五)商业综合体内部:可以设置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略)内部: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旅游、观(略)内部提供游客休闲、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在不违反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下设点布局,可设置5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九条以下特殊业态采取数量与间距相结合模式布局:
(一)娱乐服务类零售业态的零售点数量不超过当期评估节(略)持证零售户总数的3%,且新增零售点需符合(略)域间距执行标准。
(二)其他类零售业态的零售点数量不超过当期评估节(略)持证零售户总数的3%,且新增零售点需符合(略)域间距执行标准。
以上情形同时符合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零售点数量的上限。
第五章布局规划放宽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放宽本布局的间距执行标准:
(一)残疾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户(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放宽幅度按申请时规定间距标准的30%执行。
(二)残疾等级较高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放宽:
1、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按申请时规定间距标准的30%执行。
2、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按申请时规定间距标准的20%执行。
3、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按申请时规定间距标准的10%执行。
(三)因市场调研反馈、消费者意见反馈、经营者需求明显变化、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经营功能布局变化、地标建筑扩建、轨道交通站点投入使用等原因导致现有零售点数量不足以满足周边消费需求的(略)域,放宽幅度按申请时规定间距标准的30%执行。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略)域,主动迁址经营的,放宽幅度按申请时规定间距标准的50%执行。
(五)(略)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略)
(六)经营面积2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放宽幅度按申请时规定间距标准的20%执行。
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及残疾人放宽办证,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同一申请人在(略)内只能适用一次放宽情形。以上放宽情形同时受数量模式影响的,不得突破数量上限。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条款,放宽幅度不予累计。
第六章不予发证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中、小学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略)域;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30(略)域。
(十)(略)内部;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十二)(略)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四条本规划所称幼儿园(略)教育部门备案公示的幼儿园。
第十五条规划中所涉具体业态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略)、《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划(略)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划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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