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韩冬雪(
(略)码:342********023)向我局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
(略)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
(略)场主体登记,我局依法受理并调查。
现查明:2009年1月4日,当事人
(略))验资报告,经相关机构认定“
(略)验资账户”。
(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略)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向社会公示,法定期限内(45日)无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公告送达《
(略)),
(略)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
(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
(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略)登记行政许可中韩冬雪的登记(备案)事项。
(略)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
(略)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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