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略)债权人、债务人、清算义务人:
黑龙江省绥芬河
(略)的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2024)
(略)的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略)的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6月17日11:00在绥
(略)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请准时参加。
(略)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略)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
(略)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略)清算组
清算组联系人:
(略)
地址: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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