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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所属地区:福建 - 漳州 发布日期:2024-04-25
所属地区:福建 - 漳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2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2024年第1号)
(略)片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略)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及《(略))等有关规定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略)
一、征收范围:(略)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略)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示意图为准(详见附件1)。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略)建设局;具体由(略)西埔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略)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示意图
2.(略)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略)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附件2
(略)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38号)及《(略)),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基本原则
实行阳光征收,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第二条适用范围
(略)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征收范围
(略)片区改造项目改造征收示意图为准。
第四条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期限
1.征收主体:(略)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为(略)建设局,具体由(略)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征收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第五条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略)
(一)私有的住宅房屋实行: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安置地点:(略)
(二)店面等营业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三)国有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货币补偿;
(四)私有企业实行:
1.货币补偿。
2.退城入园安置。(1)须符合退城入园条件;(2)安置地点:(略)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略)
1.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略)
4.被征收人的房屋已设定抵押权、典权的。
第六条征收补偿资金管理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独立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部门全程审计。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及面积认定原则
1.被征收人的认定:有《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略)人民政府公定契》或(略)人民政府颁发的公定买卖契等权属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有效证件和国土、房管部门开具的收件收据,以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没有上列权属证书以及有效证件的,经公示后,以实际使用人为被征收人,不得分户或分割转让。
2.土地使用权认定:被征收人持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公定契、公定买卖契、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收件收据等),可视为手续完整。
3.房屋所有权认定:被征收人持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上述第2款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许可执照等),可视为手续完整。
4.面积认定:按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计算,如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略)的测绘结果为准。
5.被征收人所提供的产权证明的地址:(略)
第二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八条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1.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依照相关规定,按本方案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2.如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委托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3.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依据《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管理办法》(闽建〔2023〕17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略)
(一)独立式住宅,采用综合单价计算方法
1.框架结构:
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内(含10年)按建筑面积(略)/㎡(含基底层房屋占用的土地,下同)计;在11-20年内(含20年)按建筑面积(略)/㎡计;在20-30年内(含30年)按建筑面积(略)/㎡计;30年以上按建筑面积(略)/㎡计。
2.混合结构:
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内(含10年)按建筑面积(略)/㎡(含基底层房屋占用的土地,下同)计;在11-20年内(含20年)按建筑面积(略)/㎡计;在20-30年内(含30年)按建筑面积(略)/㎡计;30年以上按建筑面积(略)/㎡计。
3.石(砖)木、土木结构: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内(含10年)按建筑面积(略)/㎡(含基底层房屋占用的土地,下同)计;在11-20年内(含20年)按建筑面积(略)/㎡计;在20-30年内(含30年)按建筑面积(略)/㎡计;30年以上按建筑面积(略)/㎡计。
4.结构为砖(石)墙体钢屋架彩钢(或石棉瓦)屋面和纯钢结构:屋面属彩钢的按建筑面积补偿(略)/㎡,属石棉瓦的按建筑面积补偿(略)/㎡。
5.独立式住宅按增补容积率面积×(略)/㎡计以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不享受本补偿)。
独立式住宅增补容积率面积(当以屋面梯间为该栋房屋最高层时,该屋面梯间不作自然层计算),按不同建筑层数分别增补如下:
(1)房屋建一层的,增补1.6倍底层建筑面积(按征收前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2)房屋建二层的,增补0.8倍第二层建筑面积(按征收前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3)房屋建三层及以上的,不予增补面积。
6.独立住宅的土地权属范围内的天井(空地)面积按(略)/㎡计。
7.房屋装修项目结合成新率进行估算补偿。
8.搬迁补助费按10元/㎡计。
9.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元/㎡·月×6月计。
(二)宅基地
由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店面等营业性用房
按住宅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补偿,并在原有住宅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再增加有效营业面积补偿,按(略)/㎡给予补偿。
(1)店面等营业性用房及有效营业面积分三类情况进行计算。
①住宅用地因有商业价值变更为店面等营业性用房,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且能提供税费收缴凭证的:有效营业面积按底层第一自然开间,进深10米以内(含10米)的面积为有效营业面积,进深不足10米的按实计算,超过10米的部分按住宅用途计算;
②住宅用地因有商业价值变更为店面等营业性用房,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又在实际经营的营业性用房:有效营业面积按第一类的80%认定。
③经产权机关登记的或(略)规划部门批准的商服用地的店面:有效营业面积按登记的建筑面积或批准的用地面积认定。
(2)征收造成店面等营业用房停业损失的,按有效营业面积×40元/㎡·月×6个月一次性给予补偿。
(3)征收造成家庭作坊停产.停业等损失的,根据作坊有效面积一次性按20元/㎡·月×6个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私有工业企业房屋
实行土地、房屋、附属物、设备和二次装修分别计价,合并补偿。
1.土地补偿
(1)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完全产权的土地
①以出让形式取得的,以该地块有效证明材料中载明的面积计算补偿款,按300元/㎡给予补偿。
②以划拨形式取得的,以该地块有效证明材料中载明的面积计算补偿款,按210元/㎡给予补偿。
(2)不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土地和其他空杂地
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按土地使用面积补偿83元/㎡(即5.5万元/亩)。
2.厂房补偿
(略)、厂房、车间、食堂、宿舍、仓库等。
(1)框架、混合、砖(土)木三种结构的房屋按建筑面积及结构分类结合成新率进行补偿。
①补偿单价:框架结构(略)/㎡;混合结构(略)/㎡;砖(土)木结构(略)/㎡。
②成新率取定值:建设年限10年内(含10年)按100%计;建设年限20年内(含20年)按90%计;建设年限20年以上按80%计。
③自然层高度超过3.8米的,每超过0.5米,单价标准上调100元/㎡。
(2)结构为砖(石)墙体钢屋架彩钢(或石棉瓦)屋面和纯钢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
①四周墙体为砖(石)墙(含部分为砖墙,部分为钢结构):
a.跨度在12米(含12米)-18米(含18米),屋面属彩钢的按建筑面积补偿700元/㎡×成新率,属石棉瓦的按建筑面积补偿600元/㎡×成新率。
b.跨度在18米以上的,每增加3米按上述a的标准递增10%,不足1.5米的不递增。
c.跨度在12米以下6米以上的,每减少1米,按上述a的标准递减5%补偿。
②墙体屋面为纯钢结构跨度在6米以上的按现场裁定补偿。
3.设备补偿由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附属物和二次装修结合成新率以附表1所列价格进行补偿。
5.搬迁补助费按10元/㎡计。
6.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0元/㎡·月×6月计。
7.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1)征收造成持续生产经营的企业停产、停业等损失的,根据被征收建筑面积一次性按40元/㎡.月×6个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或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按6个月计算,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按6个月计算,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
(2)持有效证件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简易搭盖,在征收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可按建筑类别结合成新率,按附表2标准给予补偿。
(3)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权属不清的土地和建筑物或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情况的,征收人可就被征收人房产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五)国有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屋
实行土地、房屋、附属物、设备和二次装修分别计价,合并补偿。
1.土地补偿
(1)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完全产权的土地
①以出让形式取得的,以该地块有效证明材料中载明的面积计算补偿款,按240元/㎡给予补偿。
②以划拨形式取得的,以该地块有效证明材料中载明的面积计算补偿款,按210元/㎡给予补偿。
(2)不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土地和其他空杂地
由被征收人提供其相关手续证明,按土地使用面积补偿83元/㎡(即5.5万元/亩)。
2.厂房补偿
(略)、厂房、车间、食堂、宿舍、仓库等。
(1)框架、混合、砖(土)木三种结构的房屋按建筑面积及结构分类结合成新率进行补偿。
①补偿单价:框架结构(略)/㎡;混合结构(略)/㎡;砖(土)木结构(略)/㎡。
②成新率取定值:建设年限10年内(含10年)按100%计;建设年限20年内(含20年)按90%计;建设年限20年以上按80%计。
③自然层高度超过3.8米的,每超过0.5米,单价标准上调100元/㎡。
(2)结构为砖(石)墙体钢屋架彩钢(或石棉瓦)屋面和纯钢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
①四周墙体为砖(石)墙(含部分为砖墙,部分为钢结构):
a.跨度在12米(含12米)-18米(含18米),屋面属彩钢的按建筑面积补偿700元/㎡×成新率,属石棉瓦的按建筑面积补偿600元/㎡×成新率。
b.跨度在18米以上的,每增加3米按上述a的标准递增10%,不足1.5米的不递增。
c.跨度在12米以下6米以上的,每减少1米,按上述a的标准递减5%补偿。
②墙体屋面为轻钢结构以彩钢板为骨架,以夹芯板为围护材料的按建筑面积补偿300元/㎡×成新率。
3.设备补偿由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附属物和二次装修结合成新率以附表1所列价格进行补偿。
5.搬迁补助费按10元/㎡计。
6.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1)征收造成持续生产经营的企业停产、停业等损失的,根据被征收建筑面积一次性按40元/㎡.月×6个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或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按6个月计算,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按6个月计算,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
(2)持有效证件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简易搭盖,在征收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可按建筑类别结合成新率,按附表2标准给予补偿。
国有及集体所有制企业范围内的属没有手续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简易搭盖在征收公告期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3)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权属不清的土地和建筑物或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情况的,征收人可就被征收人房产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略)
(一)独立式住宅
实行“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限量扩购、先签约腾房先选房”的原则。
1.房屋建筑层数为一层的,被征收建筑面积和产权调换面积按1:1.8比例调换。
2.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二层的,被征收建筑面积和产权调换面积按1:1.5比例调换。
3.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被征收建筑面积和产权调换面积按1:1.2比例调换。
4.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根据被征收人房产证或产权测绘图载明的建筑结构进行价格差价补偿,面积按征收前有效面积乘以相应的差价进行补偿,补偿差价详见附表3。
5.房屋装修项目结合成新率进行估算补偿。
6.搬迁补助费按10元/㎡×2次计。
7.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元/㎡·月×N月(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并腾房之日起计,至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止,暂定每年支付一次),最长不超过36个月,逾期双倍支付。
8.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不论几套房)超过规定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略)/m2优惠价购买;超过部分在10平方米以上的:按所选房屋(略)场单价补交差价((略)出具)。
9.选择安置房面积低于规定安置面积的,该部分面积乘以(略)/m2补足。
(二)(略)私有企业房屋。
符合退城入园条件按临港经济产业园和海洋生物科技园入园规定执行。
(略)层挑选方案
第十条选房办法
本项目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安置地点:(略)
第十一条安置房标准(仅限住宅)
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室外装修:外墙立面为外墙瓷砖贴面或外墙涂料。
3.室内粗胚、厨卫墙面为砂浆打底,厨卫地面为砂浆打底防水处理。
4.给水工程管道配套至每入户第一个闸阀开关,排水工程管道配备完整,卫生洁具不配套;电气工程按设计要求配套至入户开关箱及室内预埋管完成。
5.门窗:入户门为防盗门,其他房间只预留门洞,外窗为铝合金窗。
第十二条选房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所选的安置房总面积最接近可安置面积为原则:
1.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30㎡(含30㎡)以内的,只可选择当前最接近安置房面积一套。
2.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80㎡(含80㎡)以内的,只可选择安置房一套。
3.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80-200㎡(含200㎡)以内的,可选择安置房二套。
4.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200-300㎡(含300㎡)以内的,可选择安置房三套。
5.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300㎡(不含300㎡)以上的,可选择安置房最多不得超过四套。
第十三条房源
1.独立式住户挑选小高层房源的,以第四层为基准,(略)层的增加50元/㎡。
2.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3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略)层选房源,(略)层差价。
3.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房源的,均按实际套数办理产权证,并按套数缴纳相关税费,按揭事宜以银行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奖励方案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根据被征收人及家属人员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1.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一次性补助(略)
2.残疾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略).二级(略).三级(略).四级500元。
3.烈属可凭烈属证每户一次性给予补助(略)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累加。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
一.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形态、用途情况及签约腾房时限,分别给予奖励:
1.独立式住宅
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按规定时限签约腾房根据签约腾房时限给予奖励:
第一档: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3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按房屋面积奖励600元/㎡;按土地面积奖励(略)/㎡。
第二档: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45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按房屋面积奖励400元/㎡;按土地面积奖励700元/㎡。
第三档: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6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按房屋面积奖励200元/㎡;按土地面积奖励400元/㎡。
2.店面等营业性用房
第一档: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3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按营业有效面积的补偿价给予8%的奖励。
第二档: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45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按营业有效面积的补偿价给予5%的奖励。
第三档: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6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按营业有效面积的补偿价给予2%的奖励。
本类奖励不得与其他奖励重复。
3.宅基地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土地批准使用面积给予(略)/㎡的货币补偿奖励。
4.集体企业用房和私有企业用房
(1)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被征收厂房建筑面积给予150元/㎡的货币补偿奖励,占地面积给予80元/㎡的货币补偿奖励。关于“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四周由实体墙组成,墙体高度不低于2.2米,顶棚由钢筋混凝土浇筑或石棉瓦搭建的,给予按期签约奖励;四周由实体墙组成,墙体高度低于2.2米,不给予按期签约奖励。
(2)逾期签约腾房(交地)的,不享受奖励。
二.私人住宅产权的低保户的补助
被征收人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3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每人按最低保障面积15㎡/人标准予以补助购房差价(略)/㎡,即(略)/人(按征收时的有效低保证为准),逾期不予补助。
三.逾期签约腾房(交地)的,不享受奖励。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没有手续的住宅房屋处理办法
1.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3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居住年限在35年以上(含35年)的,由所(略)证明,按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100%予以补偿;居住年限在20年-35年(含20年)的,由所(略)证明,按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90%予以补偿;居住年限不足20年的,由所(略)证明,按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45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居住年限在35年以上(含35年)的,由所(略)证明,按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90%予以补偿;居住年限在20年-35年(含20年)的,由所(略)证明,按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居住年限在不足20年的,由所(略)证明,按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70%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土地申请表认定补偿的处理办法
1.1995年前(含1995年),有镇级审批的土地申请表的,按完整手续补偿综合单价90%予以认定补偿。
2.1996年后(含1996年),有镇级审批的土地申请表的,按完整手续补偿综合单价70%予以认定补偿。
3.有村级审批的土地申请表的,按完整手续补偿综合单价50%予以认定补偿。
第十八条对部分房地产实际所有人(即被征收人)与所持有效证件产权人不相符的情况,实际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完成搬迁腾房的,经法定确认手续后,直接补偿安置到实际所有人名下;逾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缴交相应税费后,方可补偿安置到实际所有人名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但不再适用本方案优惠.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损坏、哄抢、盗窃财物,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应在丈量、协商时向征收人提供以下资料:
1.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证、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或其他土地房产权属来源等证件;
4.城建部门管理凭证;
5.营业场所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6.需迁移的水、电、有线电视及宽带用户凭证;
7.其他与征收补偿安置有关的材料、凭证。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
1.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该项目指挥部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实施。
2.本实施方案由(略)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1.房屋征收装修项目补偿计价
2.临时建筑物的货币补偿金额单价表
3.产权调换建筑结构和使用年限补差表
附表1
房屋征收装修项目补偿计价
项目单价
围墙砖(石)围墙180元/㎡,土围墙130元/㎡,含基础。
地面花岗岩地板110元/㎡,地板砖(100×100)180元/㎡,地板砖(80×80)110元/㎡,木地板180元/㎡,釉面砖70元/㎡,水泥水磨65元/㎡,花砖45元/㎡,红砖35元/㎡,水泥埕地40元/㎡,垫层埕地40元/㎡。
天棚塑料扣板75元/㎡,胶合板.衫木板65元/㎡,纤维板泡塑65元/㎡,高级贴面板170元/㎡
墙面塑料扣板75元/㎡,胶合板65元/㎡,高级贴面板170元/㎡,瓷砖58元/㎡,条砖58元/㎡,贴墙纸45元/㎡,装饰木墙面.墙裙160元/㎡,水泥漆35元/㎡,普通漆18元/㎡,石门斗小的(略)/副.大的(略)/副。
水井双层直径1米及以上水泥砼管(略)/口,单层直径1米及以上水泥砼管(略)/口,真空井75元/米。
普通民用灶普通灶900元/口,瓷砖贴面灶(略)/口,板材灶(略)/口,灶石350元/米。
普通家用水池瓷砖贴面350元/个,花岗岩550元/个。
(略)电视移位200元/户
水表移户400/户
电表移户300/户
电话移机100元/部
(略)络移机100元/户
空调移机立式250元/台,挂式150元/台
卫生洁具蹲式便盆250元/套,坐式便盆650元/套;浴缸(略)/套;洗手盆(带石板)550元/套,洗手盆300元/套。
(略)不锈钢250元/㎡,普通钢.铝合金230元/㎡,简易式普通钢150元/㎡,铁花250元/㎡。
铁门防盗门双面不锈钢板(带防盗锁)只计算单向面积不计双面面积(略)/㎡;双面铁板防盗门(带防盗锁)只计算单向面积不计双面面积300元/㎡;带不锈钢管防盗门(带防盗锁)350元/㎡;镀锌管封板门250元/㎡,镀锌管栅门180元/㎡;拉闸门不锈钢350/㎡,拉闸门铝合金250/㎡。
(略)梯扶手不锈钢350元/m,高级木质450元/m,硬木.镀锌管180/m
门窗彩板封板460元/㎡,红木实木门(略)/㎡,塑钢190元/㎡,铝合金260元/㎡,纱窗130元/㎡。
附表2
临时建筑物的货币补偿金额单价表
单位:(略)
临时建筑类别补偿单价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毡50-80
主架为钢(砖.石),屋面为石棉瓦250-350
主架为钢屋架,屋面为彩板,墙体为砖石250-400
墙体为砖石墙,屋面为砼,砼板受力材料为木板400-500
附表3
产权调换建筑结构和使用年限补差表
单位:(略)
结构10年以内10-20年20-30年30年以上
框架结构(略)
砖石混合结构(略)
石(砖)木.土木结构(略)
(略)2024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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