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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所属地区:江西 - 上饶 发布日期:2024-04-28
所属地区:江西 - 上饶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2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根据《(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略)年)》和《(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略)所执行的(略)地方法规,起草了《(略)(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27日,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略)
通讯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邮箱:(略)
附件:《(略)(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略)建设局
2024年4月24日
附件:
(略)(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一、《(略)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0月31日(略)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略)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略)
【裁量基准】
1、建设单位:(略)
2、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略)
3、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略)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建设单位:(略)
2、建设单位:(略)
3、物业服务企业由于工作失误或保管不善,导致资料丢失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交存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存;逾期不交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应交存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应交存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按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的,处5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在物业(略)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相关信息或者公示的相关信息失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的,处5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退出物业(略)域时拒不履行交接义务,或者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退出物业(略)域时拒不履行交接义务,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退出物业(略)域时拒不履行交接义务,且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略)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的,处5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略)
【裁量基准】
1、建设单位:(略)
2、建设单位:(略)
建设单位:(略)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略)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8年12约28日(略)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略)
【裁量基准】
1、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损毁100平方米以内的,对单位:(略)
2、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损毁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略)
3、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损毁200平方米以上的,对单位:(略)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与历史建筑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略)
【裁量基准】
1、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半年内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略)
2、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半年至1年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略)
3、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对单位:(略)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损毁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略)
【裁量基准】
1、损毁100平方米以内的,对单位:(略)
2、损毁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略)
3、损毁200平方米以上的,对单位:(略)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略)
【裁量基准】
1、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1-2年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略)
2、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3-5年努力才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略)
3、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损毁100平方米以内的,对单位:(略)
4、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损毁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略)
5、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损毁200平方米以上的,对单位:(略)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危害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略)
【裁量基准】
1、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半年内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略)
2、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半年至1年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略)
3、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对单位:(略)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危害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略)
【裁量基准】
1、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半年内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略)
2、造成严重后果,但在1年内才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对单位:(略)
3、造成严重后果,1年以上才可恢复或难以恢复的,对单位:(略)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的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可以恢复原状的,每处刻划、污损处50元罚款。
2、难以恢复原状的,刻划、涂污面积在1平方米以内的,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难以恢复原状的,刻划、涂污面积在1平方米以上的,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造成严重后果,认识到错误并在一周内尚可恢复的,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认识到错误并在1个月内才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1个月以上才可恢复或难以恢复的,或对损毁行为无清晰认知并不配合工作、态度恶劣的,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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