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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安康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所属地区:陕西 - 安康 发布日期:2024-04-28
所属地区:陕西 - 安康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2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为进一步加强(略)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略)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市财政局(略)委宣传部修订完善了《(略)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4月28日-2024年5月12日。
联系人:(略)
市委宣传部陈珏,电话:(略)
邮箱:(略)
(略)财政局
2024年4月28日
(略)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略)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略)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略)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略)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省级、市级文化产业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绩效情(略)级财力状况等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府引导、创新办法、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略)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略)级相关部门分工细化责任。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及开展绩效再评价。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实施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自评和项目验收等工作。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有监督审核责任,对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项目申报单位:(略)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方式:(略)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具体包括:
(一)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支持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经济发展规划的文化产业项目;支持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库的项目。
(二)文化企业。(略)属国有文化企业资产重组。文化企业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支持骨干文化企业转型升级、做大资本金规模,加快创新驱动、融合发展;重点支持文化演艺、广播影视、创意设计、广告传媒、网络视听、文化科技、玩具制造、文化装备制造等企业做大做强;支(略)(市、区)培育规模以上及“专精特新”文化企业。
(三)(略)。支持中小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示范性产业(略)(基地)建设;支持(略)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产(略)(基地);支持发展相关文旅产业链和特色产业集群。
(四)新型文化业态。支持文化与旅游、文物、体育、科技、工业、农业等深度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发展文化创意、数字文旅、数字出版、媒体融合、广播影视、直播电商、动漫游戏、网络视听、电子竞技、体育竞技、研学旅游、沉浸式体验等新型文化业态项目;对印刷包装、出版发行、艺术培训等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和拓展文创新业态予以支持。
(五)文化与金融融合。支持文化企(略)融资、发行债券等经济活动;支持文化企业通过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略)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打造文化金融产品。
(六)县域文化产业发展。贯彻落实(略)关于(略)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托当地文化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培育(略)域文化产业项目;对挖掘地方特色,通过创意设计、演出产业、音乐产业、美术产业、传统手工艺等赋能乡村振兴的项目给予支持。
(七)文化产业活动。支持开展或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重大文化产业活动,支持文化出口以及开(略)性重大对外文化贸易活动。
(八)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略)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助。
(二)资本金注入。对新组建、改组建立、实施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以及实施重大文化项(略)属国有文化企业注入资金。
(三)股权投资。通过参股各级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等方式:(略)
(四)融资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担保等方式:(略)
(五)绩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文化产(略)(基地)、企业、项目以及文化产业专项考核优秀单位:(略)
(六)其他支持方式:(略)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略)委宣传部(略)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控制数,结合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确定支持重点和申报范围,于每年7月底前,发布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略)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略)
(一)县(市、区)项目申报材料,通过宣传部门申报的项目,经同级党委宣传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略)委宣传部、市财政局。通过文化部门申报的项目,经同级文化部门审核汇总(略)级文化部门。
(二)市级文化部门项目申报材料,由市级文化部门将本系(略)(市、区)文化部门申报的项目审核汇总(略)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三)市属国有文化企业申报材料,(略)审核汇总(略)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四)市直其他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略)
(略)委宣传部(略)财政局成立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和当年专项资金规模提出拟支持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略)财政局审核下达。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略)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以及未报送自评报告的;
(三)以前年度补助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略)财政局(略)委宣传部项目评审结果,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专项资金规模进行项目资金拨付,同时批复项目绩效目标。各县(市、区)财政部(略)级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应在30日内下达。对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下达的,市财政局可根据逾期长短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逾期6个月仍未下达的,扣减全部预算,收回资(略)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制度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项目实施单位:(略)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宣传部门,(略)、瀛湖生态旅游(略)、恒口(略)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略)委宣传部牵头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组织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略)
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核、申报项目,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于2028年1月1日止。《(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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