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环审批函〔2024〕265号
(略):
(略)《
(略)关于2×10万吨/年蒽油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请示》(晋永东股份〔2024〕10号)、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
(略)2×10万吨/年蒽油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研〔2023〕16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
(略)稷山经济技术
(略),利用现有60万吨/年焦油加工项目以及同期拟建的50万吨/年煤焦油深加工项目生产的蒽油为原料,
(略)、精蒽(咔唑)
(略)、
(略)等主体工程,以及相应的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00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实施对
(略)域环境质量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初馏塔管式炉、精馏塔管式炉、热风炉均燃用焦炉煤气,采用低氮燃烧器,燃烧烟气经各自配套的SCR
(略)在建炭黑项目配套的综合脱硫装置,采用半干法脱硫除尘一体化工艺处理;蒽醌
(略)尾气焚烧炉烟气采用SCR脱硝装置处理,蒽醌反应尾气、
(略)有机工艺废气送尾气焚烧炉焚烧处置;精蒽咔唑
(略)有机工艺废气
(略)废气收集后送尾气净化塔,经洗油洗涤吸收后送蒽醌
(略)尾气焚烧炉焚烧处置;上述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标准限值要求。精蒽包装、咔唑粉碎和包装尾气,蒽醌粉碎、包装尾气统一收集后送布袋除尘器处理;综合脱硫装置消石灰仓顶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略))标准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SO2、NOx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略))标准限值要求,NH3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蒽醌生产脱出水、
(略)排水及职工生活污水送现有炭黑二厂污水罐用作普通炭黑装置急冷用水,不外排。
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物防治措施及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环评要求新建1座2000m3初期雨水池和1座4000m3事故水池,通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别对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进行收集,保证任何状态下废水全部进入各自收集池,再送污水处理装置处理,不外排。稷山经济技术
(略)须按照承诺,落实《稷山经济技术
(略)总体规划(
(略)年)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依
(略)已建5000m3事故水池,于2025年12
(略)建设,进一步健全
(略)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杜绝事故状态下废水外排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略)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未建设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废蒽醌氧化反应催化剂、废脱硝催化剂、废滤袋(生产
(略))、废导热油、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在危废库规范暂存,暂存周期不得超过30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
(略)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总图布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强弱、绿化降噪等因素进行合理布局,
(略),强化噪声操作岗位个体防护。设备选用低噪设备,对离心机、加热炉、焚烧炉、结片机、粉碎机、包装机、各种泵类等机械性噪声和空气动力噪声采取减振基础、厂房吸声、消声器、弹性连接等降噪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略))的要求,
(略)、地下废水收集管线、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危废贮存库、污水处理站等作为重点
(略),生产
(略)、地上废水收集
(略)等为一般
(略)。设置3口地下水监测井,并开展定期监测,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
(略)5000m3煤焦油储罐呼吸废气治理改造的削减量,作为该
(略)域污染物削减来源。
(略)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承诺负责削减措施在项目建成前落实到位,否则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略)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
(略)
六、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同主体工程一体纳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建成,应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略)生态环境局、
(略)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
(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25日
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略)生态环境局,
(略)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DD000E;EE000E;FF00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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