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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所属地区:广东 - 深圳 发布日期:2024-04-25
所属地区:广东 - 深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预告
更新时间:2024/04/2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深工信规〔2024〕7号
各有关单位:(略)
为落实《(略)关于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推(略)智能传感器产业快速积聚,支持智能传感器企业发展,我局制定了《(略)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略)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3日
(略)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略)关于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推(略)智能传感器产业快速集聚,支持智能传感器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略)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传感器专项扶持计划中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和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的申报、资助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扶持计划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考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扶持项目内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下设四个扶持方向:
(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对在深圳智能传感MEMS(略)开展新产品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一次性工程费予以支持。
(二)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传感器领域相关扶持的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三)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支持智能传感器相关企业开展包括但不限于AEC-Q100(IC)、101(分立器件)、102(光电分立器件)、103(传感器)、104(多芯片组件)、200(被动组件)可靠度标准、ISO/TS16949、ISO26262体系的培训与认证。
(四)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鼓励传感器应用企业结合自身需要,联合研发企业,共同研发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
第五条申报单位:(略)
(一)申报单位:(略)
(二)项目的实施地需在(略)内;
(三)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略)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四)申报单位:(略)
第六条各扶持方向专项申报条件:
(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
申报单位:(略)
(二)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
1.中央财政(略)级到账时间为申报指南发布前的三个年度内。
2.申报单位:(略)
(三)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
1.申报单位:(略)
2.(略)总营收比重达30%以上。
(四)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
1.该项目采用联合申报方式:(略)
2.项目所涉及的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应由申报单位:(略)
3.申报单位:(略)
4.申报单位:(略)
5.企业就同一品类的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每年仅能参与一个联合体申报,同一企业就不同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被测量量/工作原理不同均算不同品类)每年可分别参与多个联合体申报。
第七条各扶持计划资助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
资助标准:(略)开展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一次性工程费的3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针对两款产品的一次性工程费申请补贴。
(二)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
资助标准:对中央资金1:1予以配套支持,国(略)级总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
资助标准:按照培训和认证费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最多补贴两年,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四)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
资助标准:按照项目所涉及产品单一自然年的采购额(或销售额)10%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章申报和审核程序
(略)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报单位:(略)
第九条申报单位:(略)
(一)基础申报材料(含电子证照)
1.(略)打印的《(略)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申报单位:(略)
3.单位:(略)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略)(https://(略).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二)专项申报材料
(略)上传电子版,并在提供书面材料时提供复印件,具体各扶持方向所需专项材料如下:
1.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略)合作的有关材料,如合作协议、服务合同、(略)开具的发票等。
2.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申报单位:(略)
3.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认证通过的有关材料;认证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的有关材料。
4.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申报单位:(略)
(略)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批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并组织开展现场考察。
第十(略)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的项目,就合规性征求相关单位:(略)
公示期间,企业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略)工业和信息化局实名书面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并提供证据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略)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投诉或举报的,或者相关异议、投诉或举报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助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受资助单位:(略)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略)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经费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略)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受资助单位:(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略)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并与国库对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略)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略)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9日。
(略)2024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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