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选择
反选
反选将当前选中的变为不选,未选的全部变为选中。
华北
华东
华中
华南
东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确定

海宁市周王庙镇博儒桥村博召路东侧、博雅佳苑小区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所属地区:浙江 - 嘉兴 发布日期:2024-04-23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海宁市周王庙镇博儒桥村博召路东侧、博雅佳苑小区北侧地块;

占地面积:15028.17 m2

地理位置:海宁市周王庙镇博儒桥村,南至博雅佳苑小区,西至博召路,东至空地,北至空地;地块中心地理坐标120.495844°, 30.487535°;

土地使用权人:海宁市周王庙镇博儒桥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面平整,生长杂草;

未来规划:居住用地(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类型);

二、调查依据

地块历史用地为农用地,规划性质为居住用地(07),属于甲类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应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

为了解海宁市周王庙镇博儒桥村博召路东侧、博雅佳苑小区北侧地块现有的土壤及地下水质量状况是否满足场地开发要求,从而指导下一步开发工作,海宁市周王庙镇博儒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我单位(浙江碳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三、第一阶段调查

委托单位:海宁市周王庙镇博儒桥股份经济合作社;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浙江碳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浙江杭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1月下旬,包括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识别地块内各类污染(源)以及历史/当前的活动对地块环境质量(土壤和地下水)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相关资料,确定了以下信息:

(1)海宁市周王庙镇博儒桥村博召路东侧、博雅佳苑小区北侧地块历史为农田,主要为水稻、蔬菜等村民自用食物种植,不进行大量种植销售,均使用低毒易降解的农药产品,且用量较少,因此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

(2)地块在历史上未曾有过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地块内无家庭作坊生产,无露天厕所,不存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构筑物、储罐、原辅助材料的输送管线、污水输送管道等情况,当前地块不存在潜在污染源。其西南侧周边工业企业废水均纳管排放,设有规范的废气处理设备,固体废物仓库,规范收集处置,未曾在调查地块内堆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且周边企业位于本地块地下水下游及下风向,因此基本不会对地块内土壤造成影响。

(3)地块不涉及工矿企业用途,不存在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历史上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废气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与填埋;地块内及其周边均未发生过生态环境污染泄露事故;根据现场踏勘地块内现状土壤颜色正常、无明显异味,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无地下管线;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调查表明地块及周边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4)为排除不确定因素,我单位委托浙江杭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进行了7个点位现场快检设备筛查,利用XRF、PID 现场快检辅助设备监测地块表层土(0~0.5m)重金属和有机物含量水平,辅助判断地块情况。根据现场快速检测结果显示,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的XRF检测结果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地块内现状土壤颜色正常、无明显异味;根据对本地块表层土的快速筛查结果,地块表层土壤无明显异常。

四、调查结论和建议

周王庙镇博儒桥村博召路东侧、博雅佳苑小区北侧地块原用途为农田,且规划为居住用地,属于甲类地块,地块同时满足《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第十四条中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的五个条件。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的XRF检测结果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

综上,本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污染源存在,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第一阶段地块土壤污染调查结果及《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 (浙环发(2021)2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该地块用地性质转换无须开展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调查。因此本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利用。

建议:建议业主加强地块的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发生。如防止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外来土壤在地块内的非法倾倒与就地掩埋;后续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因为后续开发利用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附件1: 海宁市周王庙镇博儒桥村博召路东侧、博雅佳苑小区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pdf 14.3 MB , 下载次数0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热点推荐 热门招标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