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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浑南区人社局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辽宁 - 沈阳 发布日期:2024-04-19
所属地区:辽宁 - 沈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1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采购(略)人社局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招标公告有效期:(略)(略)
撰写单位:(略)
(采购(略)人社局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采购(略)人社局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JH(略)011
项目名称:(略)
(略):001
预算金额(元):75,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查看
(本项目共分为8个包组,兼投不兼中,各投标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包组分别制作各包组的投标文件并分别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对所投包组的服务需求必须全部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一、采购标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在合同期内从事(略)普惠制培训。
二、适用范围: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补贴类型及标准:
3.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略)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略)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内专业(工种)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3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组织实施:培训机构须严格按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开展专业指导目录外的专业培训不给予财政补贴。
五、鉴定考核: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市)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付款方式:(略)
八、培训机构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向社会通报。
(1)连续1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2)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3)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
(4)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5)服务期内出现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或人员安全问题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培训目录:依据沈人社发[2020]66号(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略)财政局关于印发《(略)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略)级指导目录》的通知。
十、培训任务及退出机制:
1.001包组-008包组中标供应商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100人;2024年全年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200人;半年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不得少于100人;每季度完成普惠制培训不得少于50人;(中标供应商自主招生);
2.2023年6月30日前中标供应商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2024年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十一、培训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培训所必须场地、设备、教材等。
以招标文件公示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略)的相关规定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略):002
预算金额(元):75,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查看
(本项目共分为8个包组,兼投不兼中,各投标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包组分别制作各包组的投标文件并分别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对所投包组的服务需求必须全部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一、采购标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在合同期内从事(略)普惠制培训。
二、适用范围: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补贴类型及标准:
3.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略)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略)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内专业(工种)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3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组织实施:培训机构须严格按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开展专业指导目录外的专业培训不给予财政补贴。
五、鉴定考核: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市)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付款方式:(略)
八、培训机构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向社会通报。
(1)连续1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2)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3)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
(4)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5)服务期内出现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或人员安全问题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培训目录:依据沈人社发[2020]66号(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略)财政局关于印发《(略)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略)级指导目录》的通知。
十、培训任务及退出机制:
1.001包组-008包组中标供应商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100人;2024年全年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200人;半年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不得少于100人;每季度完成普惠制培训不得少于50人;(中标供应商自主招生);
2.2023年6月30日前中标供应商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2024年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十一、培训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培训所必须场地、设备、教材等。
以招标文件公示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略)的相关规定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略):003
预算金额(元):75,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查看
(本项目共分为8个包组,兼投不兼中,各投标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包组分别制作各包组的投标文件并分别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对所投包组的服务需求必须全部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一、采购标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在合同期内从事(略)普惠制培训。
二、适用范围: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补贴类型及标准:
3.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略)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略)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内专业(工种)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3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组织实施:培训机构须严格按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开展专业指导目录外的专业培训不给予财政补贴。
五、鉴定考核: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市)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付款方式:(略)
八、培训机构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向社会通报。
(1)连续1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2)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3)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
(4)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5)服务期内出现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或人员安全问题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培训目录:依据沈人社发[2020]66号(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略)财政局关于印发《(略)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略)级指导目录》的通知。
十、培训任务及退出机制:
1.001包组-008包组中标供应商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100人;2024年全年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200人;半年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不得少于100人;每季度完成普惠制培训不得少于50人;(中标供应商自主招生);
2.2023年6月30日前中标供应商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2024年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十一、培训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培训所必须场地、设备、教材等。
以招标文件公示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略)的相关规定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略):004
预算金额(元):75,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查看
(本项目共分为8个包组,兼投不兼中,各投标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包组分别制作各包组的投标文件并分别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对所投包组的服务需求必须全部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一、采购标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在合同期内从事(略)普惠制培训。
二、适用范围: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补贴类型及标准:
3.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略)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略)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内专业(工种)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3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组织实施:培训机构须严格按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开展专业指导目录外的专业培训不给予财政补贴。
五、鉴定考核: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市)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付款方式:(略)
八、培训机构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向社会通报。
(1)连续1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2)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3)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
(4)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5)服务期内出现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或人员安全问题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培训目录:依据沈人社发[2020]66号(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略)财政局关于印发《(略)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略)级指导目录》的通知。
十、培训任务及退出机制:
1.001包组-008包组中标供应商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100人;2024年全年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200人;半年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不得少于100人;每季度完成普惠制培训不得少于50人;(中标供应商自主招生);
2.2023年6月30日前中标供应商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2024年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十一、培训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培训所必须场地、设备、教材等.
以招标文件公示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略)的相关规定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略):005
预算金额(元):75,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查看
(本项目共分为8个包组,兼投不兼中,各投标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包组分别制作各包组的投标文件并分别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对所投包组的服务需求必须全部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一、采购标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在合同期内从事(略)普惠制培训。
二、适用范围: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补贴类型及标准:
3.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略)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略)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内专业(工种)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3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组织实施:培训机构须严格按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开展专业指导目录外的专业培训不给予财政补贴。
五、鉴定考核: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市)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付款方式:(略)
八、培训机构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向社会通报。
(1)连续1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2)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3)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
(4)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5)服务期内出现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或人员安全问题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培训目录:依据沈人社发[2020]66号(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略)财政局关于印发《(略)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略)级指导目录》的通知。
十、培训任务及退出机制:
1.001包组-008包组中标供应商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100人;2024年全年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200人;半年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不得少于100人;每季度完成普惠制培训不得少于50人;(中标供应商自主招生);
2.2023年6月30日前中标供应商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2024年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十一、培训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培训所必须场地、设备、教材等。
以招标文件公示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略)的相关规定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略):006
预算金额(元):75,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查看
(本项目共分为8个包组,兼投不兼中,各投标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包组分别制作各包组的投标文件并分别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对所投包组的服务需求必须全部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一、采购标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在合同期内从事(略)普惠制培训。
二、适用范围: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补贴类型及标准:
3.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略)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略)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内专业(工种)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3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组织实施:培训机构须严格按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开展专业指导目录外的专业培训不给予财政补贴。
五、鉴定考核: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市)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付款方式:(略)
八、培训机构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向社会通报。
(1)连续1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2)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3)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
(4)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5)服务期内出现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或人员安全问题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培训目录:依据沈人社发[2020]66号(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略)财政局关于印发《(略)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略)级指导目录》的通知。
十、培训任务及退出机制:
1.001包组-008包组中标供应商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100人;2024年全年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200人;半年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不得少于100人;每季度完成普惠制培训不得少于50人;(中标供应商自主招生);
2.2023年6月30日前中标供应商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2024年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十一、培训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培训所必须场地、设备、教材等。
以招标文件公示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略)的相关规定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略):007
预算金额(元):75,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查看
(本项目共分为8个包组,兼投不兼中,各投标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包组分别制作各包组的投标文件并分别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对所投包组的服务需求必须全部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一、采购标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在合同期内从事(略)普惠制培训。
二、适用范围: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补贴类型及标准:
3.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略)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略)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内专业(工种)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3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组织实施:培训机构须严格按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开展专业指导目录外的专业培训不给予财政补贴。
五、鉴定考核: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市)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付款方式:(略)
八、培训机构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向社会通报。
(1)连续1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2)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3)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
(4)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5)服务期内出现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或人员安全问题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培训目录:依据沈人社发[2020]66号(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略)财政局关于印发《(略)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略)级指导目录》的通知。
十、培训任务及退出机制:
1.001包组-008包组中标供应商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100人;2024年全年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200人;半年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不得少于100人;每季度完成普惠制培训不得少于50人;(中标供应商自主招生);
2.2023年6月30日前中标供应商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2024年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十一、培训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培训所必须场地、设备、教材等。
以招标文件公示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略)的相关规定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略):008
预算金额(元):75,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查看
(本项目共分为8个包组,兼投不兼中,各投标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包组分别制作各包组的投标文件并分别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对所投包组的服务需求必须全部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一、采购标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在合同期内从事(略)普惠制培训。
二、适用范围:就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享受政府补贴性质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我市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参加家庭服务业类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三、补贴类型及标准:
3.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略)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略)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内专业(工种)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专业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学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3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按规定流程开展创业培训的,学员培训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组织实施:培训机构须严格按专业指导目录开展培训,开展专业指导目录外的专业培训不给予财政补贴。
五、鉴定考核: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市)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付款方式:(略)
八、培训机构考核要求:
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向社会通报。
(1)连续1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2)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3)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
(4)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5)服务期内出现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或人员安全问题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培训目录:依据沈人社发[2020]66号(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略)财政局关于印发《(略)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略)级指导目录》的通知。
十、培训任务及退出机制:
1.001包组-008包组中标供应商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100人;2024年全年完成普惠制培训合格人数不得少于200人;半年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不得少于100人;每季度完成普惠制培训不得少于50人;(中标供应商自主招生);
2.2023年6月30日前中标供应商完成普惠制培训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2024年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中标供应商半年培训合格人数少于100人直接退出普惠制培训计划,不得审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请普惠制培训,并将剩余指标平均分配给剩余普惠制培训学校。
十一、培训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培训所必须场地、设备、教材等。
以招标文件公示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略)的相关规定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办学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略)“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略)
四、获取:(略)
时间:2023年03月22日09时00分至2023年03月29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略)
方式:(略)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略)
2023年04月14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略)
1、接收质疑函方式:(略)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略)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略)“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略)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略)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时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等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略)),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自身操作问题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略)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略)CA(略)下载签章工具或向CA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略)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略)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介质形式存储的加密备份文件,(略)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略)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3、供(略)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的承诺函,开标时,供应商(略)(略)的电脑以及CA认证等设备。开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5、供应商在获取:(略)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1.采购人:(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邮箱:(略)
开户行:盛京银行(略)沈河支行
账户名称:(略)
(略)(略)(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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