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
(略)“门前三包”工作,加强
(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
(略)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于2024年5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下列方式:
(略)
联系地址:
(略)
电子邮箱:
(略)
联系电话:
(略)
(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略)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设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文
(略),加强
(略)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
(略)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
(略)实施〈
(略)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
(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
(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
(略)市区范围内一切临街单位:
(略)
第三条
(略)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
(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标准。
(略)政府负责
(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其
(略)(略)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亮化维护和监督举报的制度。
第四条 (一)下列单位:
(略)
1.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
2.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
3.临街建筑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
(略)
4.临街
(略)场的开办者或者管理者;
5.临街停车场的经营者。
(二)临街住
(略)宇的物业服务企业。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将地块、建(构)筑物出租的,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三)建设、规划、林业和园林、交通、水利、公安、工商、文广旅、体育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及产权所有,共同
(略)容环卫工作。
第五条
(略)域为“门前三包”
(略)范围: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建(构)
(略)缘石之
(略)域;无人行道的,从建(构)
(略)延伸1
(略)域,
(略)线,长度以沿街用地长度至毗邻单位:
(略)
(四)城市公共设施,由市政、公安交警、电信、邮政、供电、铁路、有线电视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辖区政府负责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五)开设
(略)的地段,由
(略)举办单位:
(略)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一)包搞好环境卫生
1.地面干净整洁,无痰渍、粪便、污水,无烟头、纸屑、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
2.不得乱倒垃圾,
(略)面、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3.无拉挂晾晒、自设废弃物收集容器设施,保持整洁。
(二)包搞好美化绿化
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等;
2.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3.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4.门店招牌广告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断亮现象;
5.无其他影响绿化亮化的违章违法行为。
(三)包
(略)容秩序
1.无乱摆卖、乱堆放、乱搭盖;
2.无乱占道经营现象(商铺门前统一划线,不能出线经营,线内摆摊不能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和正常通行);
3.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完好,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4.车辆停放在规定方向,在停车位或停车线内摆放整齐、有序,对乱停乱放行为进行劝导。
第七条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一)维护
(略)内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亮化;
(二)劝阻、制止
(略)内他人的违法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责任人为临街地块或者临街建(构)筑物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八
(略)道路两侧出租的门面店铺“门前三包”责任制由产权单位:
(略)
第九条 责任单位:
(略)
第十条所有的责任单位:
(略)
(一)指定一名主管责任人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
(略)政府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略)人民政府在与责任单位:
(略)
第十二条
(略)政府应对各责任单位:
(略)
第十三条
(略)政府应每月监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对检查不达标的责任人悬挂黄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改正后方可摘除黄色警示牌;责任人连续2次或者在6个月内累计3次检查不达标的,悬挂红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改正后方可摘除红色警示牌。
第十四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
(略)
第十
(略)城管委负责对
(略)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评,考评情况纳入
(略)《
(略)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考评总分,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得分情况进行评比。
第十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
(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
(略)
第十八条 对被悬挂红色警示牌的责任人,取消当
(略)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在媒体上曝光。
第十
(略)、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职责或检查、监督、管理不力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
(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
(略)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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