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略)关于落实
(略)长对政协委员提案<“近悦远来”优环境“安商聚商”促发展>指示精神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制定以下公告:
1、机动车违法停车的,交警部门先向车主推送短信,提示车辆立即驶离。
2、机动车违法停车时驾驶人在现场,经交警劝阻能立即驶离的,不予处罚。
3、
(略)段违法停车,3分钟内驶离的不予处罚。
4、
(略)段违法停车,10分钟内驶离的不予处罚。
5、上午7点半至8点半、下午4点至6点在各学校门前最右侧车道(有辅道的,在辅道最右侧车道)违法停车的,不予处罚(设置了限时停车泊位的,须遵守限时停车规定)。
6、晚上9点至第二日上午7点,不妨碍安全通行、不占用消防通道、无群众举报的违法停车,不予处罚。
7、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
(略)违停车辆张贴黄色警示告知单,经交警部门提示后及时驶离的,不予处罚。
8、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全县所
(略)的违停车辆,经交警部门提示后及时驶离的,不予处罚。
9、
(略)约车在的士车专用泊位临时停靠的,不予处罚。
10、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违法停车发生前半年内无违法记录,且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完毕的,本次违法停车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11、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能当场整改的,免予处罚。
12、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免予处罚。
13、
(略),立即整改的,免予处罚。
14、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
(略)上,
(略)中间通行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免予处罚。
15、
(略)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首次违法予以警告,不予记分和罚款。
16、
(略)时,
(略)口内的,首次违法予以警告,不予罚款。
17、
(略)、
(略)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首次违法予以警告,不予罚款。
18、在禁止鸣喇
(略)段鸣喇叭的,首次违法予以警告,不予罚款。
19、
(略)、
(略)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首次违法予以警告,不予记分和罚款。
20、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首次违法予以警告,不予记分和罚款。
公告解释以交警部门为准。
(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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