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保部令第4号)有关规定,
(略)迁扩建项目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略)
建设单位:
(略)
联系人:
(略)
建设地点:
(略)
生产规模:主要从事汽车座椅头枕总成及内饰件的生产制造,建成投产后预计年产汽车座椅头枕442万件、扶手133.5万件、脚垫21万件。
评价单位:
(略)
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二、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1、废水: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间接冷却水。
2、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配料混合废气、注料发泡废气、喷脱模剂废气、发泡机喷头清洗废气、破泡废气、料罐呼吸废气、备用发电机燃烧尾气。
3、噪声:本项目的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设备运行噪声,源强约在60~85dB(A)。
4、固体废弃物: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发泡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废原料桶、废润滑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活性炭。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治理措施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与间接冷却水一
(略)(略)排入炭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2、废气治理措施
配料混合废气、破泡废气产生量较少,浓度较低,可无组织无组织排放;
配料间、PIP
(略)料罐罐呼吸废气产生量较少,浓度较低,可无组织达标排放;
普通
(略)注料发泡、喷脱模剂、喷头清洗工序及料罐呼吸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PIP
(略)注料发泡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加垂帘)收集后,汇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达标后引至排气筒排放;
备用发电机燃烧尾气直接经排气筒达标排放。
3、噪声治理措施
对生产车间合理布置,并对机械进行了减振、隔声等工程措施。
4、固体废弃物治理措施
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发泡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分类收集后,外售给资源回收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间接冷却水一同
(略)(略)汇入炭步污水处理厂处理。产生的污水不直接外排到地表水环境,不会对周边水体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2、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运营期间不开采地下水,不向地下水环境排放有害有毒物质,无大型地下建筑,
(略)设施的破裂导致污水的下渗,通
(略)防治、采取防渗措施,项目对地下水产生影响较小。
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各类废气均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处理,经处理后配料混合、注料发泡、破泡、料罐呼吸过程非甲烷总烃、MDI和PAPI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喷脱模剂、发泡机喷头清洗工序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略))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略))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中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备用发电机燃烧尾气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对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不作要求。基本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4、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各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在切实落实各项隔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贡献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略))中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不大。
5、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固体废物分类妥善处置和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发泡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分类收集后,外售给资源回收单位:
(略)
6、环境风险评价结论
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物质尚未构成重大危险源,项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当出现事故时,要采取应急措施,以控制事故和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做好事故发生后的次生环境问题的处置工作。项目通过设置围堰、采取防渗措施等,可有效降低物料泄漏环境风险对环境的影响,尽量避免发生泄漏事故时对附近水体、大气环境造成威胁,其环境风险是可控的。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
1、为让公众对项目环境影响有更深入的了解,公众可查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及公众意见表及可从以下链接下载(链接:https://
(略)_jkzUQDhSfcg4Ckv6Dv0Lg;提取码:7bqo),纸质版可联系我司或环评单位:
(略)
2、本项目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包括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及单位:
(略)
3、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略)
(略)和环评单位:
(略)
公示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恳请公众提出宝贵意见。
(略)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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