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地址:
(略)
二、基本情况
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中代理机构:
(略)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八)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附件2《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3栏等规定。
四、处罚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
(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处罚。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略)人民法院或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处罚日期:2024年04月17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略)财政局
2、联系人:
(略)
3、联系电话:
(略)
附件信息:
常财执法〔2024〕17号.pdf
270.3KB
常财执法〔2024〕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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