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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平阳县涉企鉴定评估及免评估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所属地区:浙江 - 温州 发布日期:2024-04-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涉企“最多评一次”和评估“一件事”改革,助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温州市《涉企评估“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温政服〔2023〕11 号)等文件精神,在《平阳县涉企鉴定评估及免评估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县本级涉企鉴定评估事项(包括鉴定、评估、评价、论证等)进行清理规范,形成了《平阳县涉企鉴定评估和免评估事项清单(2023年版)》。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清单的涉企鉴定评估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二、大力推行“最多评一次”或免于评估,杜绝重复开展。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开展评估外,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置评估,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类材料。

四、对未列入目录清单和中央、省明确取消的涉企评估事项,应加大督促检查,及时整改落实。


附件:1.平阳县涉企鉴定评估事项清单(2023年版)

2. 平阳县涉企鉴定免评估事项清单(2023年版)



中共平阳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平阳县政务服务中心

2023年4月24日


平阳县涉企鉴定评估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中介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

具体执行内容

中介事项设置依据

价格形式及收费标准

服务时限

备注

1

政法委

重大决策(投资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

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

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

1.《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

2.《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9〕53号)

3.《涉众型重大政策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指引》(浙委办发〔2021〕52号)

4.《温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温委办发〔2021〕49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法定委托中介事项,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编制。

2

发改局

节能报告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七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1〕555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按照国发〔2017〕8号第1项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3

资规局

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许可

海域使用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10号)

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编制。

4

资规局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征收、占用林地许可

征收、占用林地许可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1、明确编制可研报告范围。

2、一般项目采用报告表等简易方式。

3、按国发〔2016〕11 号文件第81项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5

资规局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书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内容纳入选址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

审批

建设项目选址

审批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由行政机关或国有建设主体委托实施。

6

资规局

建设用地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项目

用地审批

建设用地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4号)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年第29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2015年第62号)修正)

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编制。

7

资规局

规划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2005年第146 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编制。

8

资规局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地价评估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城镇土地估价规范》(GB/T18508-2001)。

政府指导价

双方协商

中介机构招标采购确定,自然资源部门委托。

9

资规局

采矿权许可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六条。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自然资源部门委托。

采矿权价款评估

采矿权价款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九条。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自然资源部门委托。

10

资规局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特定区域建设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2.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253号)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区域评估,由行政机关委托实施。

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

建设用地项目

压覆矿产资源审核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2.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253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区域评估,由行政机关委托实施。

11

资规局

建设用地范围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4号)

2.《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253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区域评估,由行政机关委托实施。

12

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法定委托中介事项,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编制。


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3

应急管理局

安全设施设计

文件编制(专篇)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法定委托中介事项,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编制。

14

水利局

防洪评价报告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其他活动许可)/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其他活动许可)/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4.《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75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编制。

15

水利局

论证报告

水库大坝、水闸和堤防(含备堤备塘)等水利工程降等或报废审批;水电站报废核准;水库汛期限制水位调整审查;水库功能调整审查

水库大坝、水闸和堤防(含备堤备塘)等水利工程降等或报废审批;水电站报废 核准;水库汛期限制水位调整审查;水库功能调整审查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论证报告评估、评审。

16

水利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申请)

1.《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编制。

17

水利局

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

18

水利局

取水许可(延续)评估报告

取水许可(延续)

取水许可(延续)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行政机关委托实施。

19

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审批

20

生态环境局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 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编制。

21

生态环境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5年第22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编制。

22

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根据省政府令第321号文件修正)第二十三条。

市场调节价

合同约定

1、明确评估范围。
2、由审批部门委托评估。
3、建立竞争性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23

卫健局

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3.《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浙卫发〔2007〕196号)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24

卫健局

产品卫生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3.《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25

卫健局

产品理化质量性能检验报告

26

卫健局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

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27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安全评估专业单位出具的架设管线安全评估报告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 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 135 号)第十二条

市场调节价

合同约定


28

气象部门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37 号)第九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4 号)第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

合同约定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70项规定执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29

教育局

已有建筑物提供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1.《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实施)第十五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二)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五)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给他人居住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二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

政府指导价

合同约定

已有建筑物提供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

30

交通局

涉路施工质量安全的技术评价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

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法定委托中介事项,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编制。

县道归县交通局,其他(省道、国道、高速、铁路)归市交通局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

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在公路特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许可

在公路特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修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油气管道或者道路穿跨越高速公路作业许可)

修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油气管道或者道路穿跨越高速公路作业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31

交通局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临时涉航建筑物许可

临时涉航建筑物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断航施工许可

断航施工许可

32

公安局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行政法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33

公安局

活动安全风险评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省政府令第333号)

国家行政法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平阳县涉企鉴定免评估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中介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

具体执行内容

中介事项设置依据

价格形式及收费标准

服务时限

备注

1

发改局

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评估

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73 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3.(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2 号令)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4.(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委2014 年第12 号令)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2

发改局

项目建议书咨询评估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第十一条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63 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个别特殊重大项目除外

3

发改局

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海洋港口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海洋港口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363 号)

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 年第2 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个别特殊重大项目除外

4

发改局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咨询评估

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 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363 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5

住建局

方案设计审查

节能评估文本编制

方案设计审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

浙价服〔2013〕84号文件

1、设计方案中设置民用建筑节能篇章,不再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2、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编制。

6

交通局

初步设计文件咨询评估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7

交通局


初步设计文件咨询评估

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8

交通局

施工图设计咨询评估

航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航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9

交通局

施工图设计咨询评估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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