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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唐家沱组团I15-6/03、I14-4/07等地块及相邻道路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所属地区:重庆 - 重庆 发布日期:2024-04-11

重庆市主城区唐家沱组团I15-6/03、I14-4/07等地块及相邻道路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黑石子社区,地块红线面积约38800m2。该地块北至轨道4号线黑石子站;东邻规划道路;南至重庆前进园艺场食品罐头厂;西至海尔路。地块中心经纬度:东经106°36′55.13″,北纬29°37′36.8″。

1964年前,地块范围内主要为零散的宅基地和农用地,农用地种植了农作物和桔子树。1964年,重庆市前进园艺场罐头食品厂(C1453、C1525)于地块中部区域修建,开始生产桔子罐头。1972年,重庆市前进园艺场罐头食品厂增加固体饮料(菊花晶)生产线,同时期减少桔子罐头生产线。1976年,重庆市前进园艺场罐头食品厂全部停止桔子罐头生产,全部转为固体饮料(菊花晶)生产。1990年,重庆市前进园艺场罐头食品厂搬迁,生产设备全部拆除。1994年,重庆市前进园艺场罐头食品厂将地块中部的闲置厂房(成品仓库的西侧部分区域)和办公楼出租给重庆市江北区互利防腐厂一分厂(行业代码:C3360),用于汽车零部件镀锌处理。2002年,重庆市江北区互利防腐厂一分厂因市场原因停产,但设备未拆除。2003年,重庆市江北区互利防腐厂一分厂整体打包出售给重庆细水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行业代码:C3360),继续用于汽车零部件镀锌处理,生产工艺和产品规模未发生变化。2011年,重庆细水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市场原因搬迁,生产设施全部拆除;同年,刘二娃废品站(行业代码:C4220)租用重庆市前进园艺场罐头食品厂(成品仓库和菊花晶生产车间),从事废旧塑料加工,不涉及深程度加工。2016年,地块外北侧的轨道4号线黑石子站修建,对地块北侧区域产生了扰动,其施工产生的土石方部分回填至地块北侧。2018年,刘二娃废品回收站停产搬迁,生产设备全部拆除。2020年,地块外西侧的海尔路扩建,对地块西侧区域产生了扰动,其施工产生的土石方部分回填至地块西侧;2020年-2023年,地块闲置,地块的北侧和西侧区域被周边居民种植了少量的农作物。2024年1月,重庆秋升建设有限公司开展并完成生产区域的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遗留设备的清运处置工作以及遗留建(构)筑物拆除工作;目前地块处于闲置状态。

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江北新城土地利用规划图,并向重庆市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实,重庆市主城区唐家沱组团I15-6/03、I14-4/07等地块及相邻道路范围内的地块有I15-6/03、I14-4/07、I14-5/05及相邻道路,其中I15-6/03、I14-4/07地块现规划为住商混合用地(R2B1),I14-5/05地块现规划为防护绿地(G2),其余区域目前规划为城市道路用地(S1),评估地块范围内有《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分类中第一类用地类型,又有第二类用地类型。评估地块整体从严按照GB36600-2018和DB51 2978-2023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标准中未涉及的因子采用第一类用地类型推导的风险控制值进行评价。

2023年9月,重庆昆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重庆市主城区唐家沱组团I15-6/03、I14-4/07等地块及相邻道路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了江北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的专家审查会,并于2023年11月15日取得评审意见书(渝(江北)土调查〔2023﹞25号)。初步调查结果认为:评估地块内部分土壤样品中六价铬、镍的含量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该地块当前土壤环境质量不满足规划用地性质要求,需尽快开展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技术审查要点(试行)》要求,结合前期调查及现场踏勘情况,本次详细调查阶段在地块内共新增布设了35个土壤监测点位(不含初步调查阶段和详细调查阶段的5个原点位加深),4个地下水同步土壤点位(含初步调查阶段的2个点位),2个地表水监测点位,1个池体积水监测点位,送检了123个土壤样品(不含14个土壤平行样品),采集两个批次共计5个地下水样品(不含2个地下水平行样品),2个地表水样品(不含1个地表水平行样品),1个池体积水样品。土壤的监测因子为:pH、六价铬、铬、锌、镍、铜、铅、镉、砷、汞、氰化物、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酯类。地下水样品监测因子为:pH、六价铬、铬、锌、镍、铜、铅、镉、砷、汞、氰化物、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酯类。地表水样品监测因子为:pH、六价铬、铬、锌、镍、铜、铅、镉、砷、汞、氰化物、石油类、邻苯二甲酸酯类。池体积水样品监测因子为:pH、氰化物、石油类、六价铬、汞、铬、镍、铜、锌、砷、镉、铅、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多环芳烃。

综合前期及本次调查检测结果:评估地块内送检的部分土壤样品中六价铬、铬、镍、铅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 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部分样品六价铬、铬、镍、铅含量超过GB36600-2018和DB51 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管制值。土壤中各污染物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六价铬224.33倍(0.9~676mg/kg)、镍11.67倍(9~1900mg/kg)、铅45.25倍(11~18500mg/kg)、铬4.57倍(23~6700mg/kg)。送检的地下水样品中各检测因子含量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含量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送检的地表水样品中各检测因子含量均未超过《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Ⅳ类标准限值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8978-1996)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一级标准。送检的池体积水样品中各检测因子含量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在第一类用地方式下,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中六价铬、铬、镍、铅对应的健康风险超过了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地块土壤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为:六价铬3.0mg/kg、铬1202mg/kg、镍150mg/kg、铅400mg/kg。根据相关标准导则要求,结合污染空间分布,以最终确定的修复目标值作为划定污染土壤范围和方量的主要依据,估算出地块内受污染土壤面积为1026平方米到1404平方米之间,总计需要修复的污染土壤方量3841.3立方米到5250.5立方米。

评估地块内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化工、制药、焦化、涉重点重金属、大型填埋场等五类地块涉及行业类别”内,地块污染区域涉及住商混合用地(R2B1)、城市道路用地(S1),监测结果显示城市道路用地区域内部分样品中六价铬和铬含量超过了第二类用地管制值。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固体废物和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和《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地块住商混合用地区域的污染土壤需要按照国家鉴别规范及现有的鉴别程序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涉及危险特性鉴别土壤的面积为539.6平方米到710.7平方米之间,总计需要鉴别的污染土壤方量1664.3立方米到2278.4立方米,特征因子为六价铬、铬、镍、铅。城市道路用地区域的污染土壤在后续的治理修复阶段如果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则不需要开展危废鉴别工作;若通过焚烧、填埋、烧结制陶粒等方式进行处置,则需要按照国家鉴别规范及现有的鉴别程序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可能涉及危险特性鉴别土壤的面积为206.1平方米到217.9平方米之间,总计需要鉴别的污染土壤方量740.3立方米到882.6立方米,特征因子为六价铬、铬。通过对地块土壤污染程度进行分级评价,评估地块属于中度污染地块。

综上,本次调查评估认为评估地块土壤受到六价铬、铬、镍、铅污染,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后续规划用地要求,需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对该地块进行治理修复,保障地块的再开发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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