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2024〕240804号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6AE1A18D
法定代表人:王娟娟
地址:
(略)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31日,
(略)开展检查,
(略)制砂工序正在作业,生产厂棚未完全密闭,生产粉尘存在跑冒,棚内装载机正在装卸作业,未开启喷淋降尘。
以上事实,
(略)经理:
(略)
二、违反法律
(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4年3月1日以《
(略))
(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
(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四、履行方式:
(略)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
(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
上文为隐藏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您登录会员账号后查看,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点击免费注册会员
【咨询客服】 |
汪璇 |
|
【联系电话】 |
13335654237 |
【客服微信】 |
1333565423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