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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造纸厂(原天津造纸厂)南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信息公示

所属地区:天津 - 天津 发布日期:2024-04-07

2019年2月,受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华勘资环勘测有限公司承担了河西区造纸厂(原天津造纸厂)南部地块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地块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具体规划四至范围:东至为长湖路,西至学苑北路,南至大沽南路,北至天津市重热供热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规划总用地面积197131.24m2(295.70亩)。该地块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隶属于河西区,自1937年成立,成立伊始周边均为荒地、水洼等,在产期间一直为天津造纸厂用地,直至2003年停产开始拆迁,除原锅炉房及配套设施未拆除外,其余车间及设备全部拆除。2015年于地块北侧建造两栋供热站楼,2019年7月起至今原厂区西南侧天津地铁11号线地铁站进行施工作业。

地块内部:原天津造纸厂区域为制酸车间、造纸车间、制浆车间、集水井、污水泵房、废渣堆放区、污水管线及污水排放渠等区域。主要污染途径为生产过程及固体废物堆存过程中,污染物通过地表下渗造成污染;污染物横向与纵向迁移;粉尘及飘尘颗粒物沉降等过程。地块内可能存在pH、砷、铜、镍、镉、铅、汞、六价铬、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污染。

地块周边:地块北侧原天钢厂已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场地土壤中重金属铜、铅、砷、锰,多环芳烃类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和二苯并(a,h)蒽超过北京市《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住宅用地标准。地下水中氟化物和砷检测结果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5)和《地下水水质标准》(DZ/T029-2015)IV类水质标准。原天钢厂排放废气可能随大气沉降至本地块,造成重金属、SVOC潜在污染。地块北侧天津市河西区海河柳林地区03-13单元16-01、16-02等地块已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土壤中砷、铅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常规指标中,耗氧量、氨氮、色度、氟化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限值。地块东侧天津市河西区海河柳林地区03-13单元17-09、17-12等地块已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下水常规指标中,耗氧量、氨氮、氟化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限值。地块东北部为原天津淋灰厂,主要生产成品石灰及石灰膏,涉及石灰石和煤块原料堆放、燃烧及废渣堆放,潜在污染因子为重金属和多环芳烃。地块东南部为天津市复印设备公司,主要生产墨粉及矿山仪器,潜在污染因子为废气中的重金属及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等。

本地块污染状况调查共进行两次进场取样,第一次进场时间为2020/11/9-2020/11/19,布设了60个采样点,其中水土共用采样工程点14个(含1个丛式井),土壤采样工程点28个,利用水孔3个采样点,堆土13个采样点,水池1个采样点,地表水1个采样点,送检了土样203组(含现场平行样品24组),送检水样24件(含现场平行样品3件)。

第二次进场时间为2023/12/8-2023/12/11,布设70个采样点,其中水土共用采样工程点3个,土壤采样工程点2个,堆土采样点65个,送检了土样92件(含现场平行样品10件),送检地下水样品4件(含现场平行样品1件)。实验室检测分析确定检测指标为7种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及pH值。此外,部分点位加测多氯联苯、硫化物等。

(1)第一次进场调查结论

土壤样品pH值范围为8.04~9.06,项目地块内采集土壤样品重金属指标砷、镉、镍、铜、铅、汞的检出率均为100%,六价铬未检出。砷的浓度范围为2.63-19.40mg/kg,镉的浓度范围为0.04-1.42mg/kg,铜的浓度范围为7.13-214.91mg/kg,铅的浓度范围为9.85-231.03mg/kg,汞的浓度范围为0.0071-0.63mg/kg,镍的浓度范围为9.68-49.221mg/kg。挥发性有机物苯并[a]蒽的浓度范围为0.1-0.62mg/kg,检出率为20.88%;苯并[a]芘的浓度范围为0.1-0.5mg/kg,检出率为24.18%;苯并[b]荧蒽的浓度范围为0.2-0.68mg/kg,检出率为14.29%;苯并[k]荧蒽的浓度范围为0.1-0.56mg/kg,检出率为23.08%;䓛的浓度范围为0.1-0.62mg/kg,检出率为23.08%;二苯并[a,h]蒽的浓度范围为0.14-0.21mg/kg,检出率为3.85%;茚并[1,2,3-c,d]芘的浓度范围为0.1-0.39mg/kg,检出率为21.43%;萘的浓度范围为0.09-0.23mg/kg,检出率为21.43%;邻苯二甲酸二酯的浓度范围为0.14-0.37mg/kg,检出率为29.03%;其他挥发性有机物均低于检出限。土壤样品中石油烃(C10-C40)的检出率为61.43%,浓度范围为15.89-527.34mg/L;所有半挥发性有机物均低于检出限;检出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石油烃(C10-C40)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pH值范围为6.56~8.65,重金属铜、镍、铅、银的检出率均为100%,镉的检出率为40%,汞、砷、六价铬均未检出,铜的浓度范围为0.23-16.95μg/L,铅的浓度范围为0.17×10-3-11.42μg/L,镍的浓度范围为0.54-7.70μg/L,镉的浓度范围为0.05-1.55μg/L,银的检出浓度为0.76μg/L;所有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石油烃(C10-C40)指标均低于检出限。检出的重金属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水平,石油烃(C10-C40)含量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一类用地的筛选值。

地表水样品pH值为7.76,重金属铜、镍、铅的检出率为100%,其它重金属均未检出,铜的检出浓度为1.24μg/L,铅的检出浓度为0.20μg/L,镍的检出浓度为1.77μg/L;所有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低于检出限。检出的重金属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3838~2002)的IV类水平。

(2)第二次进场调查结论

土壤样品pH值范围为7.78~9.70,项目地块内采集土壤样品重金属指标砷、镉、镍、铜、铅、汞的检出率均为100%,六价铬未检出。砷的浓度范围为18.4-2.9mg/kg,镉的浓度范围为0.04-3.4mg/kg,铜的浓度范围为10-937mg/kg,铅的浓度范围为17.3-283mg/kg,汞的浓度范围为0.010-0.492mg/kg,镍的浓度范围为14-43mg/kg;土壤样品中石油烃(C10-C40)的检出率为71.95%,浓度范围为9-74mg/L;所有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均低于检出限;检出的重金属和石油烃(C10-C40)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pH值范围为7.50~7.40,重金属铜、汞、砷的检出率为100%,镉、铅、镍的检出率为66.67%,六价铬未检出,汞的浓度范围为0.492×10-3-0.010mg/L,砷的浓度范围为2.9-18.4mg/L,铜的浓度范围为10-937mg/L,铅的浓度范围为17.3-283mg/L,镉的浓度范围为0.04-3.4mg/L,镍的浓度范围为14-43mg/L;石油烃(C10-C40)检出率为100%,检出浓度范围为0.05-0.28mg/L;所有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低于检出限。检出的重金属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水平,石油烃(C10-C40)含量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一类用地的筛选值。

经地块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实地采样分析,该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石油烃(C10-C40)污染物含量未超出《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编制方案、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的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地下水其他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类水平,地表水污染物含量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3838-2002)的IV类水平,符合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土壤、地下水的环境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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