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教罚(2024)第3号
被处罚人(法人):
(略)
办学地址: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CUAAQP8L
经查实该机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略)名义,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机构。
有关证据:现场勘验记录、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学生花名册、教职工花名册、教职工相关资质及背景审查资料、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表及退费微信:
(略)
(略)名义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行为,违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规定。
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
(略)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该机构于2024年3月18日主动退还违规收取的43名学生费用共计
(略),停止招生和开展培训活动,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024年3月29日,
(略)教育局向该机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该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如实告知该机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该机构于2024年4月3日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区教育局决定对该机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办学行为;
2.对该机构违法办学行为进
(略)通报批评,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
(略)
(略)教育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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