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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

所属地区:贵州 - 黔西南 发布日期:2024-04-03

第一条为加强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站点运维基础保障严防人为干扰问题的通知》和《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以下两类:

(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生态环境部委托地方管理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

(二)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省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省级站)。

第三条各镇(街道)和县直机关有关部门需加强部门协调,及时发现处理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的风险隐患,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环境情况的全面排查,及时排除人为干扰隐患,依法取缔影响、干扰环境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旁应设立警示标牌,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内。站房周边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器20米为界。

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进入国家站上述区域的,应满足《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入省级站上述区域的,应取得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同意。

第六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涉嫌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进行调查:

(一)未经相应管理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更、移动、增减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仪表或其他监测监控辅助设施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管理的正常参数设置的;

(四)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五)在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采水口周边范围内,采取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导致采集水样异常的;

(六)针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扰,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故意绕开采水口,导致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失去环境质量监测作用的;

(七)违规进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及采样区域,且接触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等辅助设施的;

(八)更换、隐匿、遗弃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标准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九)未按相关要求设定仪器重要参数,如颗粒物采样流量、采样管加热功率上限、采样管动态加热系统相对湿度控制点、PM2.5标准膜系数、斜率K值、K0值、截距、灵敏度等;

(十)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一)在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中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陆、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界面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或监测数据进行修改的;

(十二)存在其他破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地表水水质监测系统或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廉洁运维禁止清单》的情形。

第七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安龙分局等有关部门对人为干扰行为进行初步分析判定。

第八条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安龙分局要强化监测数据分析和举报线索研判,对监测数据明显变化、涉嫌人为干扰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基础保障情况、周边采样环境变化等情况,及时向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问题调查要从严从快,具体调查工作由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安龙分局牵头负责。

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移交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机关(部门、单位)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行为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

第十一条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或指使他人干扰干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工作,导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不正常运行的,按照管理权限移交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人员、质量控制人员实施或参与干扰干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导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不正常运行的,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经查实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或强令、指使、授意他人修改监测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或者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安龙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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