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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城金融小区老旧小区配套停车场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完善工程)监理竞争性磋商公告

所属地区:湖北 - 宜昌 发布日期:2024-04-01
所属地区:湖北 - 宜昌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中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0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略)
(二)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其他非涉密文件等。
(三)规划和计划
主要包括:(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执行情况、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以及统计分析;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文化体育、灾害事故救援、环境保护、基本医疗卫生、教育、脱贫攻坚、社会保障、财政资金、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就业、政府采购等领域的信息。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略)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还编制了《(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略)(略)(略).cn)上查阅该《目录》。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略)(略)站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略)
(1)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和美兴山”政务微博、微信:(略)
(3)通过(略)(略))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略)申请获取:(略)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略)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略)(略)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一)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5种方式:(略)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略)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略)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略)(略)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通过实名注册/登录后,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4.邮件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行下载《(略)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略)@(略)
5.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略)
(二)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真实载明包括:姓名或名称:(略)
2.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略)站查询,或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咨询。
4.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略)(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工(略)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承担。
办公地址:(略)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略)
(略)码:0717-(略)
通信地址:(略)
电子邮箱:(略)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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