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4〕160号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相关工作的函》(医保办函〔2023〕104号)和《
(略)挂网药品价格联动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17号)要求,相关企业进行了价格联动。
(略)药品价格联动情况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
2024年3月30日-4月3日
二、查看方式:
(略)
各申报企业使用CA
(略),点击申投诉管理,查看药品质疑目录。
三、有关要求
1.对主动降价至不高于监测价的药品,
(略)价。
2.
(略)价格高于监测价,未在规定时间报价,且未申诉监测价有误的产品,公示期结束后,
(略)资格。
(略)资格的药品,公示期间,如企业主动降价至监测价或以下的,
(略)资格;降价材料通过申投诉模块提交。
3.
(略)价格高于监测价,未在规定时间报价,但申诉监测价有误的,待对所申诉情况核实后,进行处理。
4.申报价格高于监测价,但申诉监测价有误的,待对所申诉情况核实后,进行处理。
5、对本企业药品价格公示情况有异议的,企业须提供自证材料;对其他企业药品公示情况有异议的,企业须提供举证材料。
2024年3月29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
上文为隐藏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您登录会员账号后查看,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点击免费注册会员
【咨询客服】 |
孟娟 |
|
【联系电话】 |
19720413970 |
【客服微信】 |
197204139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