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2024〕24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
(略)
张爱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地 址
(略)街
联系
电话
1360******733
自然人(
(略)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52227*********825
图斑地址:
(略)
案由:张爱兰在
(略)图斑地块(黄流镇孔汶村委会)地块上擅自开垦林地案。
内容:
一、案件事实:
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在乐
东县2021年森林督查332号图斑地块(孔汶村委会)上进行检查,地块上种植了槟榔、芒果幼苗,种植槟榔、芒果幼苗面积约6.7233公顷。
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
现场给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乐综执停字[2024]29号)各一份,并已拍照取证。
根据《
(略)细斑面积为5.1260公顷,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前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根据调查,细斑现场种植木瓜。因现场未见伐桩,所以无法辨别采伐树种和计算蓄积量。
经进一步调查,2020年10月7日,当事人与张福丁承包该图斑地块,签订了(
(略):
(略)张福丁、林翠玉V张爱兰),当事人未办理审批相关手续,把该地块用于种植木瓜,总面积为6.7233公顷。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督促下,当事人积极复垦复绿,完成了复垦复绿工作。根据林业局对2021年森林督查332号图斑的套图《乐东黎族
(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
35)》核查结果,该图斑中规划林地面积是1.0812公顷,另外非规划林地面积是5.6421公顷,祥见核查图。
二、证据:
1.现场检查记录1份;
2.照片5张;
3.现场示意图1份;
4.询问笔录1份;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6.《委托书》1份;
7.《林业用地承包合同》(
(略):
(略)张福丁、林翠玉V张爱兰)1份;
8.《
(略)图斑现场调查报告》1份;
9.《2021年森林督查332号图斑林地性质核查图乐东黎族
(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略))》1份。
本单位:
(略)
三、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办理相关手续,在
(略)图斑地块(黄流镇孔汶村委会)地块上擅自开垦林地(面积为6.7233公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森林、林地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完成复垦复绿工作,积极配合调查,再根据《2021年森林督查332号图斑林地性质核查图乐东黎族
(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略))》的核查结果,该图斑中非规划林地面积是5.6421公顷,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该图斑中规划林地面积是1.0812公顷,并且是公益林,按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计算。
1.0812公顷×10000×2元=
(略)。
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决定:
1.给予张爱兰处人民币
(略)罚款。
你(单位:
(略)
如你(单位:
(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
(略)
乐东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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