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4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琼发改环资〔2024〕314号
各市、县、
(略)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用能单位:
(略)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进一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4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任务
(一)节能审查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监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是否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是否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等。
(二)重点用能单位:
(略)
(三)后评价整改专项监察。对2023年度节能审查后评价发现的编制专业能力不足、未组织节能验收、单位:
(略)
(四)节能咨询服务机构专项监察。列为本年度监察对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并延伸对节能咨询服务机构编制的节能报告、评估报告和验收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数据准确性、内容规范性进行核查,对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数据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五)日常监察工作。坚持以严格能效约束为原则,以能效水平提升为目标,持续开展好日常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包括:督导重点用能单位:
(略)
二、监察时间
时间:2024年4月1日-7月31日。
三、监察安排
本次监察采取项目自查、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相结合的方式:
(略)
(一)项目自查(2024年4月1日-4月15日)
(略)节能监察机构对照监察项目(单位:
(略)
(二)书面监察(2024年4月16日-5月31日)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会
(略)县节能监察机构,重点审查企业自查报告信息填写的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关联逻辑性、能耗统计范围和单位:
(略)
(三)现场监察(2024年6月1日-7月31日)
书面监察完成后,对符合《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单位:
(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指导各地开展节能监察工作,请各地发展改革委指定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监察任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结合各自节能职责开展节能监察,并请于12月20日前将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和《监察结果汇总表》(附件3)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严格依法行政。节能监察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程序,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明监察执法标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的约束力。
(三)增强服务意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帮助监察对象解决节能问题。加大绿色节能技术的宣传推广,引导用能单位:
(略)
附件:1.监察项目(单位:
(略)
2.节能监察自查报告
3.监察结果汇总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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