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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关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中路1号南华大厦四层不动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广西 - 南宁 发布日期:2024-03-27
所属地区:广西 - 南宁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2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法院公告
(略)四层不动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略)(略)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2023)桂0103执3872号

本院定于2024年4月29日10时00分到2024年4月30日10时00分(延时的除外)(略)(https://(略)?spm=a213(略).359.lKKNP9,户名:(略)(略)络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略)四层不动产。
特别提醒: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如竞买人不符合竞买资格的,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标的物详情详见标的物情况说明表。
二、竞价时间及保留价、起拍价、(略)上拍卖。
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2024年4月29日10时00分到2024年4月30日10时00分(延时的除外),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第二次拍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
第二次拍卖竞价时间:待定。
第一次起拍价:(略)元人民币,保证金:(略)元人民币,增价幅度:(略)人民币。
第二次起拍价:待定。
三、拍品展示时间与方式:(略)
四、拍卖方式:(略)
五、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日七日前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六、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略)账户((略)拍授权委托书,合伙购买的也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办理委托,委托材料应在拍卖日前两个工作日交至本院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略)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八、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按照《(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略)络司法拍卖的,(略)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九、(略)(略)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略)络竞价结束后七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略)窗口收费处领取相关票据;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略)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传统支付方式:(略)
十、是否可以适用“拍卖按揭贷款”:请咨询相关金融机构。(1、中信银行“拍卖贷”业务详情请咨询:李经理:(略)
十一、买受人以最高价竞得房产后,应按本公告的期限要求将拍卖成交余款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或者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本院裁定重新拍卖后,原买受人不得参与拍卖。如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本次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如保证金数额不足以交纳的,原买受人需要补交,拒不补交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十二、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在办理产权变更和移交过程中:1、应缴、补缴、欠缴的所有税款依照法律规定缴纳;2、应缴、补缴、欠缴的其他款项,以及该标的物所拖欠的物业、水、电等可能影响标的物过户、使用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上述税、费与拍卖人无涉。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略)竞拍界面。
温馨提示:如买受人需要拍辅机构提供代办过户、按揭贷款等收费服务,可自行与该辅助机构协商。除了本院所委托的拍辅机构之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收费服务,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联系人:(略)
法院投诉电话:(略)
法院监督电话:(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详细信息可(略)(略)(略).cn)上查询。



(略)(略)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略)(略)人民法院
(略)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收取办法(试行)

(略)络司法拍卖行为,(略)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略)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略)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接收拍卖卷宗材料后,未实际承担辅助工作,因执行需要撤回拍卖的,被执行人无需承担费用;
二、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完成相应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拍卖、变卖成交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成交的,被执行人应按以下方式:(略)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100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1‰;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三、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已承担部分拍卖辅助工作,在标的物拍卖成交之前,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无需继续拍卖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的评估价(议价结果、询价结果)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略)
四、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经拍卖、变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最后一次流拍的价格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略)
五、因标的物需要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所产生的费用,被执行人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承担。




所含标的物
标的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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