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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所属地区:浙江 - 杭州 发布日期:2024-02-18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2-18 09: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4〕7号

投诉人: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兰路7号920室(注:投诉书注明的地址为南京市秦淮区西方巷26-16号216室)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3号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1号楼3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圣品奥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铂瑞悦府2幢618室

投诉人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大运河院区医疗家具采购项目(编号:ZJ-233322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技术功能符合度的产品分值设立不合理,同一量化标准的分值却不一样,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本项目技术功能符合度的评分标准为:序号1(办公椅1)不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扣3分;序号2(办公桌1),序号3(二人位等候排椅)每1个货物不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扣1分;序号4至序号63,每1个货物不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扣0.3分。本项目共有63个货物,采购人在经过我司质疑后,将技术参数赋予分值打分修改成对63个货物本身赋予分值来打分。也就是采购人将评审因素中的技术功能符合度打分细化到了63个货物,并且为这63个货物量化了不同的指标参数,完全满足参数不扣分,不能完全满足的就不扣分,量化标准就是满足就扣分,不满足就不扣分。但是采购人却为相同的量化标准设立不同的分值(0.3分、1分、3分),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2:限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证书范围,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制造商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个证书的认证范围需同时涵盖:办公桌、办公椅、诊疗床、吧椅、固装接待台、会客桌、会客椅、组合桌、演讲台、固装墙柜、餐桌、餐椅、抽屉床。每提供一个证书得2分,最高6分。此处设置的认证产品的叫法是“千人千面”的,这都是由企业提出要求,认证机构确定,并无统一标准,即认证范围不具有普适性,而是个性化选择,比如:会客桌、会客椅,我公司可以让认证机构写成:洽谈桌、洽谈椅等等各不相同的说法,并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各项证书中,只有此处限定了特定认证产品的具体名称,此处设置的认证证书范围不具有普适性,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3:质量管控的评分方法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办法,评审因素没有量化。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中质量管控的评分方法为:原辅材采购、加工制作、外购产品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落实,按计划完成本项目采购所有产品的实施过程及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善程度。各环节流程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切实可行得3分;各个环节流程明确,质量控制方案可行度大得2分;各环节流程安排基本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合理,措施略有欠缺的得1分;各环节流程安排和质量保证措施有缺陷,措施不到位得0.5分;无生产实施方案及质量管理管控方案得0分。用“切实可行”“可行性度大”“基本合理”“不到位”作为评分标准,这种标准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完全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标准,这种非量化的指标怎么能作为评分标准呢?这种行为也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采购需求类第10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里明令禁止的行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4:产品的尺寸,形状,公差的评分办法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办法,评审因素没有量化。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文件中,对于产品的尺寸,形状,公差的评分办法为:主要尺寸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款式设计充分体现采购需求得3分;主要尺寸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款式设计能体现采购需求得2分;主要尺寸与采购人需求略有偏差,但不影响实际使用的1分;主要尺寸与采购人需求偏差大,对实际使用大的得0.5分;主要尺寸与采购人需求偏差大,严重影响实际使用的得0分。用“略有偏差”“偏差大”作为评分标准,请问“略有偏差”“偏差大”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到底这个偏差的度是多少?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没有作出回答。这种标准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完全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标准。这种行为也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采购需求类第10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里明令禁止的行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5:功能性要求的评分办法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办法,评审因素没有量化。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文件中,对于功能性要求的评分办法为:设计美观实用,满足采购人的实用需求,功能设计合理得3分;设计较美观实用,满足采购人的实用需求,功能设计较合理得2分;设计感一般,基本符合采购人的实用需求得1分;设计感较差、仅能部分实现采购人的实用需求得0.5分;设计感差,不符合采购人的实用需求得0分。用“美观实用、设计合理”“一般、基本符合”“设计感较差”“设计感差”作为评分标准,这种标准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完全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标准。这种行为也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采购需求类第10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里明令禁止的行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6:美观度、色彩搭配的评分办法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办法,评审因素没有量化。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文件中,对于美观度、色彩搭配的评分办法为:美观度、色彩搭配协调,颜色丰满度好得3分;美观度、色彩搭配较协调,颜色丰满度较好得2分;美观度、色彩搭配协调性一般,无明显色差得1分;美观度、色彩搭配协调性有差异,颜色丰满度弱,有明显色差得0.5分;美观度、色彩搭配协调性差,颜色丰满度差,有明显色差得0分。用“好”“较好”“一般”“差”作为评分标准,这种标准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完全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标准。这种行为也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采购需求类第10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里明令禁止的行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7:制作工艺的评分办法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办法,评审因素没有量化。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文件中,对于制作工艺的评分办法为:工艺技术先进、整体结构牢固稳定、部件拼接严密平整、喷涂平整、光滑、纹理清晰、层次感分明、质感好、无划痕、无异味得3分;工艺技术合理、整体结构较牢固稳定、部件拼接较严密平整、喷涂平整、光滑、纹理清晰、层次感分明、质感好、无划痕、无异味得2分;工艺技术符合使用要求、整体结构、部件拼接紧密整、喷涂平整、无异味得1分;工艺普通,整体结构、部件拼接制作略显粗糙,喷涂欠光滑,有异味得0.5分;工艺落后,整体结构、部件拼接松垮,存在划痕、有异味的得0分。用“先进”“合理”“落后”作为评分标准,这种标准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完全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标准。这种行为也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采购需求类第10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里明令禁止的行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8:实施方案的评分办法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办法,评审因素没有量化。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文件中,对于实施方案的评分办法为:方案完善可行,计划、安排科学,措施得当得3分;方案较完善可行,计划、安排较科学,措施较得当得2分;方案有瑕疵,计划、安排欠完善,措施欠具体得1分;方案过于简单,计划、安排混乱,措施不明确得0.5分;未提供得0分。用“科学、得当”“较科学、较得当”“可行”“欠具体”“不明确”作为评分标准,这种标准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完全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标准。这种行为也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采购需求类第10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里明令禁止的行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9:售后服务方案和解决方案的评分办法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办法,评审因素没有量化。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文件中,对于售后服务方案和解决方案的评分办法为:售后服务方案详细、完善、全面,售后响应速度快,排除故障能力强,服务人员经验丰富,备品备件供应及时得3分;售后服务方案较详细、较完善、较全面,售后响应速度较快,排除故障能力较强,服务人员经验较丰富,备品备件供应较及时得2分;售后服务方案较详细、内容针对性有欠缺,售后响应基本满足要求,服务人员有同类经验,备品备件能及时供应得1分;售后服务方案有欠缺,内容针对性不强得0.5分;不提供不得分。用“详细、完善、全面”“较详细、较完善、较全面”“有欠缺”“不强”作为评分标准,这种标准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完全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标准。这种行为也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采购需求类第10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里明令禁止的行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10:突发应急性事件应急处理和解决方案的评分办法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办法,评审因素没有量化。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文件中,对于突发应急性事件应急处理和解决方案的评分办法为:处理方案合理可行,解决方案合理可行得3分;处理方案较合理较可行,解决方案较合理较可行得2分;处理方案存在瑕疵,解决方案存在瑕疵得1分;处理方案欠合理,解决方案欠合理得0.5分;无方案得0分。用“合理可行”“较合理可行”“基本合理可行“欠合理”作为评分标准,这种标准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完全属于不能量化的评分标准。这种行为也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采购需求类第10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里明令禁止的行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投诉人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质疑阶段,南京玖升公司对技术评分条款提出质疑,内容为“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事实依据为“本次招标项目中共有306条技术参数,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即每一条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那么306x1>13。这种是财政部明确禁止的做法:评审因素技术部分扣分总和大于总分值”,针对质疑内容,我公司对该评分细则进行了完善和修改,修改后内容为“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序号1(办公椅1)不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扣3分;序号2(办公桌1),序号3(二人位等候排椅)每1个货物不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扣1分;序号4至序号63,每1个货物不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扣0.3分。分值23分”,已对评分进行细化量化。本投诉事项内容为“技术功能符合度的产品分值设立不合理,同一量化标准的分值却不一样,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为:本项目技术功能符合度的评分标准为:序号1(办公椅1)不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扣3分;序号2(办公桌1),序号3(二人位等候排椅)每1个货物不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扣1分;序号4至序号63,每1个货物不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扣0.3分。本项目共有63个货物,采购人在经过我司质疑后,将技术参数赋予分值打分修改成对63个货物本身赋予分值来打分。也就是采购人将评审因素中的技术功能符合度打分细化到了63个货物,并且为这63个货物量化了不同的指标参数,完全满足参数不扣分,不能完全满足的就不扣分,量化标准就是满足就扣分,不满足就不扣分。但是采购人却为相同的量化标准设立不同的分值(0.3分、1分、3分),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对本投诉事项,我公司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对不同技术条款的赋分并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赋分,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本投诉事项未经合法质疑,不属于可投诉事项。综上所述,南京玖升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质疑阶段,南京玖升公司对认证证书评分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限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证书范围”,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制造商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个证书的认证范围需同时涵盖:办公桌、办公椅、诊疗床、吧椅、固装接待台、会客桌、会客椅、组合桌、演讲台、固装墙柜、餐桌、餐椅、抽屉床。每提供一个证书得2分,最高6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不提供或认证范围内容提供不全或不符合的,不得分。每个生产厂家对于同一个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都不一样,但是本次投标却对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了限定,这是明显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质疑答复阶段,我公司和医院经认真复核,上述认证内容均为本项目采购标的,证书的认证范围设置与采购需求相对应,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本投诉事项内容为“限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证书范围,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却变成了“此处设置的认证产品的叫法是“千人千面”的,这都是由企业提出要求,认证机构确定,并无统一标准,即认证范围不具有普适性,而是个性化选择,比如:会客桌、会客椅,我公司可以让认证机构写成:洽谈桌、洽谈椅等等各不相同的说法,并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各项证书中,只有此处限定了特定认证产品的具体名称”,从上述内容可看出,投诉事项内容已经从证书认证范围变成了产品名称描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本投诉事项未经合法质疑,不属于可投诉事项。同时我公司认为,本项目为邵逸夫医院大运河新院建设所需的医疗家具项目,预算金额750万元人民币,项目大、任务重,采购的货物需要由一家在产品质量,原材料、生产工艺和加工符合环保要求,生产过程中注重健康安全等质量管理方面规范的制造商加工生产,为医院和患者提供高质量、环保的产品,为大家提供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上述证书能够很好的反映家具制造商在上述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因此本项目将上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符合项目特点和使用场景。经向相关认证机构(略)咨询,上述证书的认证均可在一个月内完成,加急情况下可在10-15天内完成,本项目于11月7日发布采购公告,12月11日开标,各潜在供应商均有充足时间完成证书认证。综上所述,南京玖升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3: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5、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南京玖升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故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项目正是需要专家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5、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南京玖升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故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项目正是需要专家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5、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南京玖升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故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项目正是需要专家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5、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南京玖升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7: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故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项目正是需要专家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5、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南京玖升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8: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5、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南京玖升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9: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5、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南京玖升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10: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5、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所述,南京玖升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综上,我公司认为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内容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部分投诉内容超出质疑范围,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允许本项目继续进行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原采购文件和修改后的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文件质疑函和质疑答复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辩称内容与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一致。

相关供应商浙江圣品奥家具有限公司述称:一.我司于2023年11月15日看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大运河院区医疗家具采购,ZJ-2333224)招标信息,并下载文件后组织团队对招标文件进行剖析,同时积极准备样品及标书等工作,样品完成后组织团队进行评审及优化。二.我司参与整个项目过程中,包含投标报名、标书制作和上传、样品递交等投标相关活动都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三.我司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贵方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后,对投诉单位: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几点,请予以核实为感。3.1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并且查询企查查信息,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03月28日,成立以来没有中标记录,见附件图1,图2。3.2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被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见附件图3。3.3查询企查查或百度等网站资料,所有可以查询到的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情况:从2023年8月至今仅仅4个月时间,共参与投标2次,中标0次,质疑投诉6个项目,全部为医院项目,且分布全国不同区域,却没有在南京本地有投标记录和质疑投诉记录,明显不符合正常的经常参与招投标的公司常理。质疑投诉的内容多为未量化,且无中标记录,存在恶意投诉风险。具体如下:3.3.1山东东营市利津县的:2023年11月15日,利津县中心医院新院区检验科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522000202302000186。(投标未中标)见附件图4。3.3.2安徽太和县的:2023年12月13日,太和县人民医院(新区)医用病床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H2023QT0034(投标未通过资格审查)见附件图5。3.3.3广西北海市的:2023年12月11日,北海市海城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北海市海城区高德医院医养结合大楼建设项目-医用家具及医用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BHZC2023-G1-00004-HCZC)。(经营异常质疑不成立)见附件图6。3.3.4山东济宁的:2023年10月12日,关于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市公共卫生重症医学中心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 SDGP370800000202301001844(驳回投诉)见附件图7。3.3.5江苏盐城市的:2023年12月07日,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楼和病房楼改扩建工程配套医疗护理设施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903-FHJS-G2023-0001。(驳回投诉)见附件图8。3.3.6广西梧州市的:2023年8月15日,梧州工人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项目设备配套提升工程一医用诊疗设施提升工程,项目编号:WZZC2023-G1-01910-GSZX(质疑不成立)见附件图9。3.3.7陕西西安的:2023年9月26日,西安市儿童医院经开院区医用病床项目,项目编号:0730-2361121X0003/01(事项2成立)见附件图10。3.3.8浙江杭州的:2023年12月11日,本次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大运河院区医疗家具采购项目。3.4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的资质和认证,不合常理。见附件图11。结合以上情况,我司怀疑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歪曲解读招标文件和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参与投标却在全国各地多次密集质疑投诉,存在恶意质疑和投诉风险,该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招投标活动,污染了政府采购环境,耗费了大量行政、司法资源。相信浙江省财政厅的各位领导会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遏制此类恶意行为。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2333224),采购预算金额为7500000 元,2023年11月7日发布采购公告,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于11月24日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为12月11日09:00,12月13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圣品奥家具有限公司,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二、采购内容一览表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规格

目的地

1

大运河院区医疗家具采购

1批

见招标技术要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2

技术资料

全套

3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总体要求:1、本项目供应商具有类似项目的实施经验;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2、供应商制定本项目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管控措施和产品质量保障措施,原辅材采购、加工制作、外购产品等各个环节落实到位;3、供应商制定针对本项目详细的组织实施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计划、进度安排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管理措施等;4、供应商需对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具有检测报告;5、供应商制定售后服务方案,突发应急性事件应急处理解决方案,在运送、售后、抗风险能力等各环节如何做好防控措施。

招标技术要求:序号1:办公椅1......数量1094;序号2:办公桌1......数量213;......;序号63:固装接待台2......数量1。

三、评审报告显示: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包括浙江圣品奥家具有限公司、浙江亚轩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轩宸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柏尔佳宜家具有限公司等四家供应商,不包括投诉人。

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显示: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3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现住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兰路7号920室(注:原住所为南京市秦淮区西方巷26-16号216室),2023年11月23日被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为由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1月18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移出经营异常目录,原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向投诉人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调查询问函》:“1、请你单位对本项目履约能力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请提供产权登记证书或者合法建造的证明材料;租赁的,请提供租赁合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2、若你单位属于制造商的,请提供设备购置或者租赁合同及发票;原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产成品以往销售合同及发票;3、若你单位属于经销商的,请提供你单位与经销产品制造商的合作协议;以往向该厂家采购、向第三方销售产成品的合同及发票;4、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投诉事项)对你单位权益损害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1月12日《回复函》显示:“1、贵厅既然已经受理我公司的投诉,那么就应该按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但是这只是针对投诉事项,《调查询问函》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与我公司的投诉事项无关,与贵厅《调查询问函》中的“为查清事实”也无关,贵厅要求我公司提供与投诉事项无关材料的做法不合理、不合法,我司拒绝提供。2、我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获取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大运河院区医疗家具采购(编号:ZJ-2333224)的招标文件(后附《报名回执》),成为该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贵厅要求我公司提供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投诉事项)对我单位权益损害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就是为了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违法事项时有法可依,在我公司已经提交《质疑函》和《投诉书》的基础上,贵厅居然让我公司出具对我单位权益损害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此举何其荒唐、可笑,《报名回执》、《质疑函》和《投诉书》上的内容就是我单位权益损害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后附《质疑函》和《投诉书》)。况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投诉人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了其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函、质疑函和投诉书复印件等材料。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7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1、请提供南京玖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CCXE550J)自成立之日(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的数据,以及2023年12月11日至今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的数据。2、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数据中,涉及家具类货物购销增值税的数据(进项税和销项税)”,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答复不予回函。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规定,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市场主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提起质疑投诉。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7500000元,采购标的为大运河院区医疗家具采购,采购内容包括办公椅、办公桌、固装接待台等63种货物且数量较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投诉人于2023年11月23日被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为由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09:00,投诉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提交投标文件。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也未提供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投诉事项)对其权益损害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投诉人进一步调查取证,要求其对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提供本项目履约能力以及因本项目采购文件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相关证明材料,但投诉人对其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证明其具有本项目履约能力。本机关向南京相关税务部门发函取证,亦未取得投诉人具有家具销售业绩的相关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投诉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具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履约能力要求。因此,投诉人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属于潜在供应商,无权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大运河院区医疗家具采购项目(编号:ZJ-2333224)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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