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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宛城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剖面调查采样、土壤样品检测服务项目

所属地区:河南 - 南阳 发布日期:2024-03-22
所属地区:河南 - 南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2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略):宛城政采公开-2024-3)
项目所(略):河南省,(略),(略)一、(略)(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剖面调查采样、土壤样品检测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346.3万元,(略)。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略)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规模:第1标段:(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表层样检测化验第2标段:(略)第三次全国土壤(略)级土壤志编制、成果汇总验收及数据库建设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略)(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剖面调查采样、土壤样品检测服务项目第1标段;(002)(略)(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剖面调查采样、土壤样品检测服务项目第2标段;三、投标人资格要求((略)(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剖面调查采样、土壤样品检测服务项目第1标段)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截止到开标时间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要求时限的,须提供近三个月内其基本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或证明材料);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1月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纳税和社保证明材料(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提供相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提供书面声明);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第1标段供应商须具备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技术要求的资质和条件;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修订版)》、《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实施方案》、《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作业指导书》操作,土壤检测化验室须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名录内或须在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通过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核查确认的检测实验室名单”名录内((略)页截图)。第2标段供应商需要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修订版)》要求进行操作,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要具有与分项成果相匹配的技术团队,主要包括土壤学、土壤数字制图、GIS、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相应的专家(提供承诺函);技术团队中至少有一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技术领队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提供证明材料)。要加强对成果数据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要有存储数据信息安全保密的环境(提供承诺函)。
3.8.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略).cn)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略)(略).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依据《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施信用监管的通知》(宛公管办〔2020〕22号)文,供应商需提供规范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略).cn)下载,信用报告的生成日期为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日内;3.9、供应商需提供无行贿行为承诺函(承诺对象包括: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承诺不实,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3.10、与采购人:(略)
3.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备注: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审查内容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填报上传企业诚信库信息为准,过期更改的诚信库信息不作为本项目评审依据。开评标现场不接受诚信库信息原件。诚信库上传信息必须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原件扫描件清晰可辨。否则,由此造成应得分而未得分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供应商承担责任。;((略)(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剖面调查采样、土壤样品检测服务项目第2标段)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截止到开标时间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要求时限的,须提供近三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或证明材料);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1月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纳税和社保证明材料(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提供相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提供书面声明);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第1标段供应商须具备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技术要求的资质和条件;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修订版)》、《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
测实施方案》、《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作业指导书》操作,土壤检测化验室须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名录内或须在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通过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核查确认的检测实验室名单”名录内((略)页截图)。第2标段供应商需要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修订版)》要求进行操作,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要具有与分项成果相匹配的技术团队,主要包括土壤学、土壤数字制图、GIS、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相应的专家(提供承诺函);技术团队中至少有一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技术领队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提供证明材料)。要加强对成果数据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要有存储数据信息安全保密的环境(提供承诺函)。
3.8.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略).cn)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略)(略).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依据《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施信用监管的通知》(宛公管办〔2020〕22号)文,供应商需提供规范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略).cn)下载,信用报告的生成日期为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日内;3.9、供应商需提供无行贿行为承诺函(承诺对象包括: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承诺不实,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3.10、与采购人:(略)
3.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备注: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审查内容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填报上传企业诚信库信息为准,过期更改的诚信库信息不作为本项目评审依据。开评标现场不接受诚信库信息原件。诚信库上传信息必须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原件扫描件清晰可辨。否则,由此造成应得分而未得分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略)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4月16日09时00分递交方式:(略)
七、(略)(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剖面调查采样、土壤样品检测服务项目-(略)(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剖面调查采样、(略)(https://(略).cn/WCQWeb/)获取:(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1、(略):宛城政采公开-2024-32、项目名称:(略)
(略)包名称:(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截止到开标时间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要求时限的,须提供近三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或证明材料);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1月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纳税和社保证明材料(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提供相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提供书面声明);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第1标段供应商须具备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技术要求的资质和条件;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修订版)》、《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实施方案》、《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作业指导书》操作,土壤检测化验室须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名录内或须在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通过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核查确认的检测实验室名单”名录内((略)页截图)。第2标段供应商需要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修订版)》要求进行操作,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要具有与分项成果相匹配的技术团队,主要包括土壤学、土壤数字制图、GIS、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相应的专家(提供承诺函);技术团队中至少有一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技术领队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提供证明材料)。要加强对成果数据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要有存储数据信息安全保密的环境(提供承诺函)。
3.8.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略).cn)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略)(略).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依据《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施信用监管的通知》(宛公管办〔2020〕22号)文,供应商需提供规范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略).cn)下载,信用报告的生成日期为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0日内;3.9、供应商需提供无行贿行为承诺函(承诺对象包括: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承诺不实,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3.10、与采购人:(略)
3.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备注: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审查内容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填报上传企业诚信库信息为准,过期更改的诚信库信息不作为本项目评审依据。开评标现场不接受诚信库信息原件。诚信库上传信息必须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原件扫描件清晰可辨。否则,由此造成应得分而未得分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三、获取:(略)
4、售价:0元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略)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本次招标公告在《(略)》、《(略)》、《全国公共资
(略)(河南省·(略))》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1、(略)中已(略)场主体库的企业下载招标文件,未入库的供应商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略)网站下(略)《市场主体库申报操作手册》,企业(略)场主体库不收取任何费用,(略)进行审核。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下载文件的,责任自负。
2、办理CA数字证书投标企业(略)场主体库注册后,(略)办理CA(略)上办理招投标相关业务。CA(略)网站下(略)《CA办理所需资料》。办理CA数字证书或标证通证书(交易主体单位:(略)
3、重要事项:(1)本项目为电子评标项目,供应商须提供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需要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制作工具及操作手册可登录(略)(略)(网址:https://(略).cn/WCQWeb/),在“下(略)”中下载;(2)下载文件及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务必使用同一CA数字证书进行操作,在开标之前确保CA数字证书有效,且不能进行续费延期、更换或重新绑定等操作。若因CA数字证书问题、文件未及时下载或损坏丢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该项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无需前往现场参与投标。各供应商根据手册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4)该项目自行上传投标文件,无需寄送和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光盘等。(略)进行签到;(5)因供应商无需现场参与开标,所有准备工作需要自行到位。开标过程中如遇到紧急事项,可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进行提出异议或文字交流,严重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略);(6)不见面开标过程中,如供应商准备不到位,造成无法及时解密、网络问题等情况造成开标无法继续的,视为该供应商自动放弃投标(30分钟内),将被退回投标文件。(7)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8)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缴纳。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略)
九、联系方式:(略)
招标代理:(略)
招标人:(略)
招标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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