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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京津冀“3+N”联盟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工作的通知

所属地区:广西 - 桂林 发布日期:2024-03-21
所属地区:广西 - 桂林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采购结果
更新时间:2024/03/2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广西壮族(略)关于做好京津冀“3+N”联盟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工作的通知
(略)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略)
根据京津冀“3+N”联盟工作安排,现(略)落实京津冀“3+N”联盟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一)本轮采购周期自2024年4月15日开始计算,采购周期为1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工作安排
(一)(略)工作。请中选企业在2024年3月25日-(略)(略)(广西)(网址:https://(略).gov.cn/#/unitLogin,以下简称“(略)”)。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略)。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
(二)及时配备使用。(略)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及校对,各医疗机构于4月8日-4月14(略),按集采中选价格与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完成约定采购量三方协议签订,并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及时开展采购,不得延误,未按规定时间及时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将(略)范围内进行通报。在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仍可继续按中选价格采购,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
(三)保障生产供应。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签订三方协议并确保按医疗机构需求足量及时供应,对于相关企业未按时回复、在承诺时间内未解决相关问题等情况,医疗机构可向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下称“集采机构”)投诉,由集采机构核实并督促解决,或由各级医保部门通过约谈、提醒告诫、公示通报等方式:(略)
(四)确保按时回款。中选药品的货款结算,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略))以及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签订三方协议内容,落实线上结算要求,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
(五)落实医保预付。各统(略)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国家和(略)组织实施采购药品医保预付结算周转金相关规定一次性预付,采购周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追加的,不再予以预付。
(六)完善支付政策。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下非中选品种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以中选价格中的就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四、其他事项
(一)使用占比规定。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采购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产品的使用量。
(二)加强执行监测。各(略)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以及使用同通用名未中选过评药品和完全(部分)可替代药品的监测,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京津冀“3+N”联盟药品采购和使用在广西的落地工作。落实医药价格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情况通报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相关制度、政策,确保达到降药价、惠民生、促改革的目的。
(二)开展协同配合。(略)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略)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增强各方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认同感,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遇有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略)报告。
附件: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供应清单
广西壮族(略)
2024年3月13日
普通附件:
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供应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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