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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妇幼保健院(新区)采购制氧机(中心供氧含设备带)更正公告4

所属地区:安徽 - 滁州 发布日期:2024-03-21
所属地区:安徽 - 滁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2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妇幼保健院(新区)采购制氧机(中心供氧含设备带)更正公告4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czdycg(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月3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问题:本次项目所有标注#的参数均为制氧机参数,(略)“3)#氧浓度:最高浓度≥99%”,远远高于规范要求。经市场了解,此项参数要求为非行业通用要求,经了解行业内仅有两到三家制氧机品牌商能满足,具有限制性。且此项经更正公告3变更,变更为“技术指标中标注“#”参数为实质性参数,不得负偏离,否则视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此项变更后作为资格项审查内容,具有排他性。根据《GB50751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要求中“4、医用气体源与汇”第(略)中关于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要求,“PSA产出气体为“富氧空气”,氧浓度为90%-96%”。但本次招标要求“氧浓度:最高浓度≥99%”,作为资格项审查内容,其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此次投标。
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并颁发了《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中,提到医用制氧机的氧气浓度要大于90%。
为体现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制氧机氧浓度参数修改为:“#氧浓度:最高浓度≥93%”
答复:2017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新的《医疗器械目录(2017版)》,(略)集中供氧的医用制氧设备(08-04)有“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和“医用膜分离制氧机”两大类,随着国内的技术革新与进步,国产医用制氧设备的产氧品质已经能达到99.5%以上,完全符合医用氧指标。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查证,业内已经有超过7家医用制氧设备的生产企业具备99.5%制氧机的生产供货能力(武汉恒业通、陕西莫格、西宁凌格风等)。
依据医用氧的国家标准GB(略)《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要求,其中明确规定:医用氧的氧含量≥99.5%。浓度93±3%的氧气被国家药监局定义为“富氧空气”(2013年,WS1-XG-(略))。因为“富氧空气”达不到GB(略)和《药典2020版》规定的医用氧品质(≥99.5%),所以不能为ICU、手术室等生命(略)、ICU等生命(略)域必须使用医用氧(≥99.5%)。
(略)》YY(略)(条款12.2)规定:分子筛(93%富氧空气)须有收费标准,(略)不能使用。目前,医保收费目录(处方集)只有“医用氧(药典,≥99.5%)”的收费目录,并没有“富氧空气”的收费条目。“富氧空气”至今还没有收录进入《药典》,也没有临床收费目录,(略)的医保支出均存在套取“医用氧”收费标准的风险。(略))。为避免出现使用富氧空气套费/串换收费医用氧的情况,本次招标氧浓度要求99%。
同时,由于生命(略)域危重患者多,各种医疗事故易发。急救设备(呼吸机、麻醉机、ECOM等)氧源标准均是医用氧(≥99.5%)。如果使用富氧空气(93%氧),急救设备有可能出现氧浓度报警,增加手术风险。
本次项目采购的主要设备是医用制氧机,因此所有标注#的参数均为制氧机参数,(略)“3)#氧浓度:最高浓度≥99%”,为实质性参数,不得负偏离,否则视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相关参数不予调整。
附:现阶段国家医用氧相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标准:
《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GB(略)
《药典2020版》
《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YY/T(略)
《富氧空气(93%氧)质量标准》WS1-XG-(略)
(略)》YY(略)等。
综上,本条按照招标文件及更正公告执行不予修改。
2、问题:根据更正公告3公示,变更后的未加注#项参数代表一般参数,更正公告3中统计共215项,此215项是如何具体划分?请明确。
答复:本包次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评分更正为:
“根据投标产品的整体技术参数情况进行评审,具体如下:
1.技术指标中标注“#”参数为实质性参数,不得负偏离,否则视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2.未加注#项参数代表一般参数,每满足或优于一项指标得0.45分(其中第一条参数为0.55分),共102项,共计46分。”
3、问题:此项变更为原招标评分项内容,直接变更为资格审查项,其招标要求作出了实质性改变,这些改变项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无故增加过多条件,限制了竞争和公平性。请问此项变更是否经相关部门或上级领导进行审批?以确认修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答复:本项变更是经过采(略)场调研了解后,(略)临床实际使用需求变更,详见问题1答复。
4、本包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略)
2024年4月8日08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更正日期:2024年3月2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注: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1.采购人:(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略)
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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