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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2024〕(南)桂综执城建罚违建告8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2024〕(南)桂综执城建罚违建听8号陈光卿

所属地区:广东 - 佛山 发布日期:2024-03-18
所属地区:广东 - 佛山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1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办事处
文书送达公告
我机关(单位:(略)
光卿在位(略)保利和光花园10
栋307房加建有4建筑物。第一处建筑物位于房屋南面左侧阳台
(阳台1),建设者将原有8平方米的阳台玻璃围栏拆除并用铝
合金窗户围蔽起来。第二处建筑物,建设者在围蔽的阳台上方加
建雨棚,长4米,宽0.5米,面积为2平方米。第三处建筑物位
于房屋南面右侧阳台(阳台2),建设者将原有的入户花园玻璃
围栏拆除,改建成铝合金材质的折叠门,折叠门长2米,高2.5
米,面积为5平方米。第四处建筑物位于第二、二处建筑之间,
建设者搭建了一个铝合金支撑位玻璃盖顶的雨棚,雨棚长2.5
米,宽2米,面积5平方米。上述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
一款的规定。我机关(单位:(略)
政处理告知书》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现依法公
告送达《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2024](南)桂综执城建罚
违建告8号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2024](南)桂
综执城建罚违建听8号。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当事人陈光卿应
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桂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怡海
中队(地址:(略)
95)领取《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听
证告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
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申请听证。当事人可以自公告送达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桂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怡海中队进
行陈述申辩,五个工作日内到桂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怡海
中队申请提出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
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附件:1、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2024](南)桂综执城
建罚违建告8号
2、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2024](南)桂综
执城建罚违建听8号
(略)办事处
2024年03月14日
(略)办事处
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
〔2024〕(南)桂综执城建罚违建告8号
姓名:陈光卿
居民身份证:4600XXXXXXXXXX0916
住址:广东(略)
本机关(单位:(略)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当
事人陈光卿在位(略)保利和光
花园10栋307房加建有4建筑物。第一处建筑物位于房屋南面
左侧阳台(阳台1),建设者将原有8平方米的阳台玻璃围栏拆
除并用铝合金窗户围蔽起来。第二处建筑物,建设者在围蔽的阳
台上方加建雨棚,长4米,宽0.5米,面积为2平方米。第三处
建筑物位于房屋南面右侧阳台(阳台2),建设者将原有的入户
花园玻璃围栏拆除,改建成铝合金材质的折叠门,折叠门长2
米,高2.5米,面积为5平方米。第四处建筑物位于第二、二处
建筑之间,建设者搭建了一个铝合金支撑位玻璃盖顶的雨棚,雨
棚长2.5米,宽2米,面积5平方米。上述建筑物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和(略)自然资
源局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对未取得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
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法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属于从轻档次。当事人属于
从轻的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略)
责令当事人陈光卿自本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构筑物,恢复原貌。
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或(略)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单位:(略)
5号
(略)办事处
2024年03月08日
(略)办事处
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
〔2024〕(南)桂综执城建罚违建听8号
姓名:陈光卿
居民身份证:4600XXXXXXXXXX0916
住址:广东(略)
本机关(单位:(略)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陈
光卿在位(略)保利和光花园10
栋307房加建有4建筑物。第一处建筑物位于房屋南面左侧阳台
(阳台1),建设者将原有8平方米的阳台玻璃围栏拆除并用铝
合金窗户围蔽起来。第二处建筑物,建设者在围蔽的阳台上方加
建雨棚,长4米,宽0.5米,面积为2平方米。第三处建筑物位
于房屋南面右侧阳台(阳台2),建设者将原有的入户花园玻璃
围栏拆除,改建成铝合金材质的折叠门,折叠门长2米,高2.5
米,面积为5平方米。第四处建筑物位于第二、二处建筑之间,
建设者搭建了一个铝合金支撑位玻璃盖顶的雨棚,雨棚长2.5米,
宽2米,面积5平方米。上述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和(略)自然资
源局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对未取得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
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法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属于从轻档次。当事人属于
从轻的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略)
责令当事人陈光卿自本案《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构筑物,恢复原貌。
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略)
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单位:(略)
5号
(略)办事处
行政执法专用章
2024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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