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药品开展价格治理的通知
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四同药品”治理要求,
(略)药品价格治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挂网价格与国家监测价一致的药品,如高于全国最低价,需降至全国最低价,如不降价需说明理由。
二、挂网价格高于国家监测价的药品,需降至全国最低价,如不降价需说明理由。其中:国家集采中选未选择河北的,按国家要求需降至中选价格1.5倍;集采未中选同通用名药品需降至全国最低价。
三、价格调整时间截止至3月20日。企业无特殊理由不降价的,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
四、企业需登录“
(略)”查看通知公告,核实是否需要降价,并在规定时间内在“
(略)”提交降价申请(
(略)径:
(略)管理-动态调整管理-
(略)产品降价)或申投诉(
(略)径:
(略)管理-申投诉管理-企业申投诉,分类选择“其他”,事项选择“四同药品专项”)。
(略)
2024年3月13日
普通附件:
附件1:低于监测价但高于全国最低价的药品清单(人工处理).xlsx附件2:等于监测价但高于全国最低价药品清单(人工处理).xlsx附件3:高于监测价的药品(人工处理).xlsx附件4:重点监控高于监测价药品清单(人工处理).xlsx附件5:无监测价但高于全国最低价的药品清单(人工处理).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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