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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城至惠阳霞涌高速公路工程-K0+150.6-K3+120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的说明

所属地区:广东 - 惠州 发布日期:2024-02-18
所属地区:广东 - 惠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环评公示
更新时间:2024/02/1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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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工程-K0+150.6-K3+120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的说明
(略)工程-K0+150.6-K3+120段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
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略)惠州千花洲度(略)工程-K0+150.6-K3+120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项目环评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
根据听证会笔录及行政许可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反映的主要观点、会上会后提交的有关意见和材料,以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略)
一、有关项目选线设计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项目选线设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规定不符,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略)域,进行改道或建设下沉隧道,对于建设下沉隧道的论证方案应(略)居民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略)
对上述意见,我局回应如下:
(一)关于选线设计合法性的意见:本项目已纳入《(略)规划(2020—2035年)》《广东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且并未超出规划廊道用地红线范围;已依法取得《广东(略)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核准〔2022〕4号)、《广东(略)初步设计外部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2〕362号)、《广东(略)(K0-150.6-K50+762.019段和SK0+000-SK5+381.866段)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程序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3〕47号)、《(略)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653号)等许可手续,项目选线设计合法。
(二)关于选线论证材料公开的意见:在听证会上,我局已按照环评许可听证程序依法出示了项目环评文件及其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包括《广东(略)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核准〔2022〕4号)、《广东(略)初步设计外部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2〕362号)等行政许可文件。如公众需获取:(略)
(三)关于取消建设高速互通收费站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惠霞(惠湾)(略)工程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粤自然资预函(委)〔2021〕19号),(略)线与广惠高速、(略)、惠河高速交叉处均规划设置了互通立交。白石枢纽立交、(略)立交等已依法取得《广东(略)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审查意见的函》(粤交规函〔2021〕808号)、《广东(略)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核准〔2022〕4号)和各阶段评审意见及批复。
(四)(略)的意见:不予采纳。2020年4月经(略))明确,(略)是《(略)规划(2020—2035年)》第24联加密联络线。
(五)关于采用下沉隧道的意见:不予采纳。结合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三五队编制的《关于惠州1(略)经白石渠段地质情况说明及相关建议》,本项目与白石渠共廊并行,白石渠为排洪渠,汛期水位坡降大,洪位陡增,(略)采用下沉方案,运营期间白石渠一旦溃堤,汹涌洪流倒灌到高速下沉隧道,其中车辆难以逃生,势必给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带来极大损失。从隧址地质来看,本项目白石渠段基本沿惠州断裂北段布线,断裂带对于下沉隧道、支护将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根据勘察资料,该处地层主要为淤泥质粉质黏土,侧壁稳定性差,开挖施工容易存在流沙、管涌等情况,对下沉隧道建设也极为不利。该路段地层赋水性好,开挖抽水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地表局部沉降,进一步影响周边建筑物的安全,且下沉隧道远期施工、(略)盘地基产生扰动,对周边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关于不予采用下沉隧道、不予建设高速互通收费站、(略)及远期规划轨道交通等方面意见的回应,公众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咨询。
二、有关项目与沿线周(略)距离过近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项目距离沿线周(略)过近,不符合《(略)条例》等规定;沿(略)与本项目位置距离计算有误,(略)用地边缘而不是桥梁投影边线计算与沿(略)距离;项目用地、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侵占金裕星河丹堤二期用地,不符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规定。
对上述意见,我局回应如下:
(一)关于沿(略)与本项目位置距离违反规定的意见:不予采纳。项目环评文件涉及沿线相(略)与本项目位置距离数据,系由有勘察设计资质机构结合实测地形图及设计图纸整合的测绘图测算得出,相关距离测算准确、不存在数据不实问题。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略)建筑(略)内,(略)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略)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略)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沿(略)(略)安全保护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桥梁投影边线不能认定为交通干线边界的意见:不予采纳。按照《(略)声环境(略)划分方案(2022年)》,“交通干线边界线”系指:(略)、公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略)地面投影边界;(略)干线、城市(或城际)(略)线30米处;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城际轨道交通(略)轨道交通(地面)的停车场、车辆段和动车所、公路客运站场、公交枢纽、港口(略)(略)(略),铁路干线的站场、机务段和车辆段以用地红线作为边界线。本项目途经沿(略)范围主线均采用高架桥方案,适用“(略)地面投影边界”作为交通干线边界线并无不当。
(三)关于是否占用沿(略)宗地共计7440m2国有建设用地。公众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
三、有关项目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略)
对上述意见,我局回应如下:
(一)关于环评编制单位:(略)
(二)关于主要编制人员未实际参与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的意见:不予采纳。经核,(略)的全职人员且有实际参与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三)关于现状噪声监测数据不实的意见:不予采纳。在受委托编制项目环评文件后,(略)开展噪声检测,该检测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检测检验资质,噪声检测所采用的检测方法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略))附录C规定的有关要求。
(四)关于噪声预测方法及预测值不当的意见:不予采纳。项目环评文件中噪声预测值系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附录B.2公路(道路)交通运输噪声预测模型建模预测获得,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8.4声环境影响预测模型见附录A和附录B,一般应该按照附录A和附录B给出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的要求。
(五)关于交通量数据不准确的意见:不予采纳。(略)初步设计文件中的交通量统计结果。该初步设计文件已于2022年8月依法取得《广东(略)初步设计外部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2〕362号)。
(六)关于部分声环境保护目标与项目位置关系不实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略)(略)站公示的2017年审批版金裕星河丹堤总平图,(略)边线最近32m,即听证代表所述金裕星河丹堤二期C区南侧空地。为规范表述,项目环评文件将声环境保护目标涉及原三期规划范围的名称:(略)
(七)关于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稿及修改稿内容变动的意见: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后由我局委托技术评估单位:(略)
四、有关项目噪声污染防治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项目建设运营后执行“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仍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的声环境质量管理要求不合法。声屏障设置不合理,全封闭声屏障长度及高度不够,应取消立交收费站并采用全线全封闭声屏障措施;框架式封闭声屏障顶开口、侧开口,让隔音效果流于形式,更是形成了“狭管效应”。同时全封闭声屏障造价类比其他高速过低,应选用最优降噪隔音材料。拟采取的降噪措施不能使噪声达标,且(略)居民不同意安装隔声窗进行降噪的情况下,沿线敏感点噪声超标将更加严重。项目建设运营后,小型车限速、中型车和大型车应合理限速,小型车应限速80km/h、中型车和大型车应限速60km/h。此外,由于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应提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及噪声严重超标风险防范措施。
对上述意见,我局回应如下:
(一)关于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控制目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2015〕112号)第四条“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原则上仍须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的规定,本项目的控制目标符合审批原则。
(二)关于优化全封闭声屏障长度及高度设置的意见:予以采纳。(略)边界的距离、高差、长度,以及社会噪声源情况等因素,根据相关设计规范、运营安全影响、降噪效果等综合考虑,在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稿基础上,拟采取全封闭/半封闭+倒L型+直立式+立弧式+折板式声屏障综合降噪方案,(略)面、降噪伸缩缝、分车型限速管理等综合措施,可有效降低本项目自身噪声贡献值,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符合审批原则。因此,本项目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关于优化声屏障材料选取的意见:予以采纳。建设单位:(略)
(四)关于不同意安装隔声窗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项目在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稿基础上,将右幅半封闭式声屏障的应急车道顶部开口封闭、加高立弧式声屏障、将部分立弧式声屏障改为倒L型声屏障、(略)面等系列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后,噪声预测结果显示,项目投入运营后满足相应的声环境(略)管理要求,可不安装隔声窗。
(五)关于各种车型限速的意见:不予采纳。按照《广东(略)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核准〔2022〕4号)、《广东(略)初步设计外部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2〕362号)及《广东(略)(K0-150.6-K50+762.019段和SK0+000-SK5+381.866段)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程序性审查的批复》(粤交基〔2023〕47号),(略)段设计时速均为100km/h。为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项目投入运营后将对中大型车限速80km/h。
(六)关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确保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本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将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
五、有关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及振动控制等方面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项目采取全封闭和L型降噪措施后,灰尘等污染将从声屏障缺口排出,产生大气环境污染;(略)(略)过近,产生环境振动污染并影响居民视觉景观。
对上述意见,我局回应如下:
(一)关于完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予以采纳。项目环评文件对施工期、运营期的大气环境影响进行了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扬尘、沥青烟气、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尾气、运营期汽车尾气等对环境的影响,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确保沿线环境空气质量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略))二级标准限值。同时,建设单位:(略)
(二)关于振动控制的意见:予以采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2015〕112号)、《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略)(略)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因素,亦无相应的技术评价导则。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本项目采用梳齿板加强型降噪伸缩缝、优选国内先进隔声屏材料等措施以减轻振动影响。
(三)关于视觉景观的意见:予以采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对于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要素”进行了定义,对于视觉景观,截至目前,国家尚未将视觉景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要素,也未制定相关的评价技术导则。为优化视觉景观,建设单位:(略)
六、有关项目公众参与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建设单位:(略)
对上述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根据建设单位:(略)
七、有关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肯恩化妆品工业园内、中海锦辰花(略)对面均存在违法施工问题。
对上述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根据《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建设项目开工指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略)、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经核,本项目不存在永久性工程施工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八、有关项目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审批部门组织开展的许可听证会议地点:(略)
对上述意见,我局回应如下:
(一)关于环评文件版本不一致及应延期或中止听证的意见:我局受理建设单位:(略)
(二)关于听证组织及听证纪律的意见:我局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组织开展项目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相关听证公告、听证通知已依法在“(略)生态环境局”(略)公示,听证会议组织及听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了确保听证会的规范有序,听证会前向各听证参加人宣读了听证纪律。此外,为了确保听证会的公开公平公正,我局还邀请(略)惠阳公证处对本次听证会全过程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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