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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

所属地区:青海 发布日期:2024-03-07
所属地区:青海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0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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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略)微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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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小中大】青应急〔2024〕37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认真做好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3〕37号),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目标,强化事前预防,聚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全面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制度。全省正常生产、基建非煤地下矿山,计划复工复产和整合非煤地下矿山,都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制度,明确目标、内容、措施、责任部门、时间等,定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全面查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及时治理到位。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和整合矿山复工复产前,聘请第三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完成相应治理。
(二)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要根据本矿实际和生产变化,制定普查治理工作方案,聚焦水、(略)、冒顶、地质灾害等内容,坚持边普查边治理,对普查发现的重大灾害,制定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隐蔽致灾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普查治理并修订相关报告,将隐蔽致灾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将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纳入日常监管执法内容,根据现有普查情况,合理确定执法周期和频次,找准执法检查重点,持续推进普查治理工作。停工停产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关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开展普查不具体、灾害治理不力、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的,要责令重新开展普查治理,并严格问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没有按时完成普查治理或者致灾因素未查清、治理措施未落实的,要依法责令矿山企业停止采掘作业,严防事故发生。
二、全面查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
(一)水文地质致灾因素。查明影响矿山安全开采的含(隔)水层、构造破碎带、顶底板富水性和导水性等水文地质条件,预测矿山正常和最大涌水量,划分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查(略)及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地表堤坝、沟渠、排水沟等的防排水设施情况,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淹没范围情况等;查明开采范围内的地质勘探钻孔、工程施工钻孔位置和封孔情况并分析每个钻孔封孔质量;查明已实施地表及井下防治水工程的方法、位置及工程情况,分析每个防治水工程的效果。
(二)(略)致灾因素。对空场法开采的遗留(略)、崩落法开采的悬顶(略)、历史上形成的(略),以及未充填治理完毕的其他(略),查明(略)分布、形成时间、积水状况等情况;查明是否(略)内或周边废弃矿井存在连通或岩体移动范围相互重叠等情况。
(三)深井灾害。查(略)所处构造赋存情况以及地质构造弱面(如断层、破碎带等)区域;查明原始应力(略)域及因采动影响引起的围岩应力(略)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要查明导水构造的空间分布和发育程度;明确地层温度梯度。
三、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一)水文地质复杂矿山
1.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防治水第一责任人,组织建立自上而下的全员防治水工作体系,逐级落实各部门各岗位在矿山防治水工作中的分工和职责,抓好现场一线职工在采掘、钻探注浆工作中的防治水责任与落实;根据矿山实际组织制定各项防治水规定和标准,定期组织采矿、地质、测量、安全、设备、钻探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召开矿山防治水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治水隐患排查,及时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开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定期组织开展井下防治水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对透水预兆的辨识能力和防治水安全意识。
2.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开展水文地质调查、收集相关的水文地质资料、制定防治水措施计划、检查防治水设施的状况;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根据相应规章制度进行探放水作业。
3.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综合治理原则,开采前查(略)地层导水性、水力补给来源、地质构造等关键信息,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要求,建立必备的水文地质基础图件、防治水资料及台账,并及时补充完善;加强水文地质观测,严格执行帷幕注浆、疏水降压等防治水措施,有出水征兆或发生突水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处置措施,出水情况未查清或未有效解决的严禁进行生产。
4.强化防治水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按照设计和矿山实际设置防水建构筑物,配备安全可靠的排水设施,汛期前对全部水泵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结合智能化矿山建设,(略)远程自动化控制和视频监控;(略),对地下水位、涌水量、水压等变化实现24小时实时监测,(略)(略)的通讯设施,发生灾害时能同时将信息传达到井下各作业地点:(略)
5.汛期前开展防涌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通过应急演练查找自身不足,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以及矿山应急救援能力;认真落实调度人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紧急情况下,调度人员可根据十项授权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并向值班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汇报。
6.加强科研攻关,总结符合矿山实际的科学合理防治措施,持续改进钻探、注浆工艺技术,提高钻探、注浆效率和质量,保证矿山防治水效果;根据采掘接续规划和年度采掘计划,评估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威胁程(略)域,划分重点防(略)域,及时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
(二)大面(略)矿山
1.查明矿权范围内现有(略)位置、大小、积水情况等,绘制(略)分布图,建立(略)台账。
2.对探明的老(略)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并进行严格论证和及时实施;对新形成的(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处置。
3.建立健全(略)治理工程台账,将(略)治理情况绘制在相关图纸上,(略)治理效果要组织评估验收,治理不到位的不得进行生产。
4.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得擅自更改采矿工艺和参数。
5.(略)(略),设置围岩应力监测台账并进行分析,做好预测预报。
6.存在地表(略)的要及时进行治理,并在(略),防止地表水汇集涌入井下。
7.对胶凝材料定期、随机抽样,按照设计配比制作试块进行检测,确保充填体材料质量;定期对充填浆体取样检测,建立日常充填体检测台账。
(三)“深井”开采矿山
1.地压灾害风险方面。①优化采矿工艺、支护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执行,采场结构参数和留设的各类保安矿柱尺寸必须满足设计要求。②进行岩石岩爆倾向性测试、地应力测试。③按照设计及时充填,达到要求的充填强度,测试结果真实可靠。④针对高(略)域制订有效的卸压方案,及时落实卸压措施。⑤制订地压监测方案,(略),实现实时监测预警功能。⑥有严重地压活动和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矿山,应成立地压灾害防治机构,按规定配备相关人员。⑦建立地压灾害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地压灾害防治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⑧具有地压灾害风险的矿山应引进凿岩台车、锚杆台车、喷浆台车等无轨机械化采掘装备,尽量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数量。⑨巷道或采场岩体质量分级为Ⅰ、Ⅱ级硬岩,采用释能支护;Ⅲ、IV、V级岩体,应逐步推行柔性支护。⑩岩爆危害严重的矿山应建立微震监测设施和(略)域日常监测和预警制度;判定有岩爆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上报;采取安全措施并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⑪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2.高温热害方面。①开展深井热源调查分析,摸清地温规律,查清空气自压缩热、原岩及地下水放热、设备散热等热源并加强监测监控。②加强矿井通风,严格依据热源调查与分析的热负荷数据进行通风设计。③(略)(略)的长度,降低矿井通风阻力,提升通风效率。④加强个体防护。⑤对掘进面,采场工作面等热害严重地点:(略)
3.突水风险方面。①全面准确掌(略)范围内的小窑、(略)积水、含水层、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略)水文地质图。②水文地质复杂或受水威胁的矿山坚持不探不掘、不探不采制度。在暴雨过后的一定时期内,企业要加强探放水措施。③施工过含水层时,应采取“探、导、截、堵、排”综合防治措施。④各类防隔水矿(岩)柱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矿(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⑤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略)并在关键地段设置防水闸门。⑥在强含水层、导水断层及存在突水(略)域的采掘作业,应编制针对性防治水方案和措施,明确探放水、疏干、注浆堵水方式:(略)
4.其他风险。①根据开采实际状况、矿山开拓规划,(略)可靠性评价,(略)优化。②加强井下通风管理,降低井下漏风率、局部阻力,(略)工作效率,结合通风需求,及时更换通风能力强的主要通风机。③建设关键巷道、(略)(略)工作状态,开展关键位置风门、风窗智能化改造工作,(略),实现采掘面环境(温度、粉尘、炮烟)与风机的联动控制。④开展井巷火灾风险评估,针对不同(略)域火灾风险源提出对应的火灾烟流应急控制预案和人员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⑤(略)各项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可靠,定期开展专项评估,及时对提升设备升级改造。⑥(略),定期评估矿井综合排水能力,及时对排水设备升级改造。⑦科学规范编制灾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提升应急处置效果。
四、全面落实普查治理责任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督促各矿山企业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制度,制定普查治理工作方案,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工作台账,严格落实治理措施;要强化对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协调(略)域性普查治理服务,确保普查治理工作顺利实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到位,有效防范(略)域性重大安全风险。
(二)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资金、物资和人员,确保取得实效。凡是存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整治灾害治理投入不到位,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降低灾害治理标准等问题的,依法采取停产停工措施,待治理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推动企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强化监督检查,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落实情况作为现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认真、走过场,治理措施不落实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严肃依法查处。督促企业对普查出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建立台账,限期完成治理。对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年调(略)内非煤矿山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的5月底,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监管部门)、辖区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报告电子版(非煤矿山企业)报省应急管理厅。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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