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本委受理朱亚华(445323********1518)
(略)(
(略):
(略)*******7538)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4】564-567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朱亚华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的工资
(略);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叶荣雄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5日的工资
(略);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朱西涛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20日的工资
(略);
4、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盘志华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5日的工资
(略)。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
(略)
特此公告
(略)(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本委地址:
(略)
经办人:王先生,联系电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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